逆权侵占(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
法律概念,指
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
时限后,原业主的
起诉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
代价。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
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逆权侵占需要合乎“敌意占有”(hostile) 之要素。占有者不单只需要持续并实质占有有关土地,而且还需要显示其敌意占有之意图,例如设下门锁,围栏,门牌,人为耕作等。如果土地使有者相信原业主容许他合法进入该地(例如租用),其占有意图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敌意占有”之条件,例如声称有意缴租但长年无法缴租的情况,就不能以逆权侵占为由成为该土地的合法业主。
一些
普通法地区不容许
恶意占有人(malice) 以逆权侵占为由成为新业主。所谓“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者应该知道有关土地已被他人敌意占有(即是看见了别人设下的门锁,围栏,门牌,或“闲人免进”之标记等),不论是罔顾此事实,或是毁坏或移除有关标记,仍然长期占有该地。
一些司法区要求敌意占有人证明其善意,否则逆权侵占无效。这些善意包括:缴付土地税,与作为房地产拥有人应缴付的
税或其他行为显示占有者真诚相信拥有其占用地方的权利 (right to claim) 。
如果诉讼时效是无限制的,那么任何土地拥有人都无法安心,因为任何土地可能在数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拥有者,他们的后人都可以起诉,现有的土地拥有人便要面对无穷无尽的法律风险,这样危害到
私有产权的稳定性。
在
国际法,任何国家若确信其国土被敌意占有,便有责任提出正式抗议(不必起诉,但该抗议需备案)。若然超过了时限而不作抗议或起诉,国际法便不能宣称该占有为非法,占有国便自然成为合法拥有者。
根据香港1945年
成文法《时效条例》第347章,第7条及第17条,任何人士(包括恶意占有者)无间断占用
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会失去该官地的
追索权。
一对母女持续占用大埔一幅万呎农地超过20年,高院裁定二人得到该地段业权,
恒基地产不服。(见〈逆权侵占胜诉 达12万平方呎 阿婆赢恒基霸地值3600万〉,载香港《
太阳报》,2006年1月6日。)
公民教育委员会主席
香灼玑,被指涉嫌非法占用官地20年,兴建
慈云山观音山九号屋。(见〈香灼玑官地私建豪宅〉,载香港《东方日报》,2006年8月7日。) 终审法院第一个判决 FACV1/1997 中确定,Wong Tak Yue 因为只是声称无法联络注册业主,在没有付租下占用元朗洪水穚一址,但因为他在交付法院的誓章中表示有付租的意愿,所以其占据的意图不成立,“逆权侵占”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