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立法、政策和各种措施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的监督、协调和控制。亦称
对外贸易管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始于资本主义
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工业水平较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强,因此实行
自由贸易政策,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商实行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口,在国内外
自由竞争。美国和西欧其他一些国家,则由于工业水平落后,为保护本国的
幼稚工业,采取
保护贸易政策,对进口采取各种限制措施,使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冲击,对出口则采取鼓励政策,给予优惠和津贴。帝国主义时期,
垄断代替了
自由竞争,
资本主义国家的
对外贸易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
自由贸易政策和
保护贸易政策过渡到帝国主义的
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这种政策不是保护本国的
幼稚工业,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工业,加强在国外的
垄断地位,加紧侵略扩张,占领国外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国际市场争夺更加激烈。
资本主义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管理,一般运用
关税、扩大出口、
限制进口和贸易条约等措施。为鼓励出口,主要采取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补贴、进出口连锁制等;为了
限制进口,主要采取
进口配额制(包括
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限额制、
进口许可证制和
外汇管制等措施(见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配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根据各时期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政策。50年代初期,进出口贸易实行国家
垄断制,对某些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1956年完成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以后,进出口贸易业务由专业总公司和分公司
统一经营,实行了
外汇管制,征收
关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政策,取消了许可证制度。1979年起,在坚持对外统一原则下,又有计划地对一些进出口商品重新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和进口配额制等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
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