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是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
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
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
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
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
金额给予补偿。这是国家用承担
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
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
特点介绍
1、担保的项目具有广泛性; 2、担保的
金额的不等性;
3、担保期限与出口信贷的对应性;
5、各国或地区担保机构的性质具有多样性。
分类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一般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
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二是
经济风险。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
禁运、
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
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
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
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
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
法国的
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专门机构。
担保期限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时限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适宜于出口厂商所有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中长期信贷担保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
资本性
货物出口及工程技术承包服务输出等方面的
中长期出口信贷。这种担保由于
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
审批的特殊担保。
主要形式
内容分析
卖方信贷由
出口商向国外
进口商提供的一种
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
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
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
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
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
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
利息。所以,
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
商业信用。
买方信贷出口方银行直接向
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
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
出口商提供的交货
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
进口商偿款帐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
利息。所以,
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
银行信用。
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
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以便进口方得以用
现汇偿付进口的机械设备的货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照进口商原计划
延期付款的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至于
进口商对进口方银行的债务,则由它们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
无论是
卖方信贷还是
买方信贷,其
信用的实际代价通常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所规定的
利息一项,还包括出口信贷保险费和办理信贷的各种手续费用、管理费用等。
买单信贷50年代产生于西欧,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出口信贷业务,音译为福费廷(ferfaiting),即买单信贷。其基本含义是权利的转让。它是
出口商把经
进口商承兑的、期限为3~5年左右的
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
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
资金融通方式。在付款承诺书上通常要有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可以转让的
银行担保。在这项业务中承担最终风险的是担保银行,通常采用
固定利率,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部分,使用西欧的主要货币。
对出口厂商的担保
出口厂商输出商品时提供的短期信贷或中、长期信贷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并没有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它可以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
对银行的直接担保
一般说来,只要出口国银行提供了出口信贷,都可以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些国家的担保待遇很优惠。
特点优势
(一)相对于
打包放款、
出口押汇、
票据贴现等
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用于解决本国
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一种
中长期贷款,通常贷款
金额大,
贷款期限长。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
出口卖方信贷,根据
项目不同,
贷款期限可长达10年。
(二)
出口卖方信贷的
利率一般比较优惠。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
利息补贴,可以改善本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本国
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本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
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市场利率,
利差由出口国
政府补贴。
(三)
出口卖方信贷的发放与
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贷款期限长、
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
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予以承保。在中国主要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常见区别
1.借款人不同
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
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业主(买方)委托的银行(借款银行)。
2.担保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
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还款保函或
信用证;
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
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
国家财政部)再进行担保。
3.付款方式不同
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
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
现汇项目。
4.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不同
卖方信贷存在
利率风险(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利率情况调整)、
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汇风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
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5.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程度不同
卖方信贷是承包企业的
长期负债,且需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单位为
贷款担保,所以对企业压力很大;
买方信贷不存在上述问题。
6.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
贷款条件、
保函格式、
信用证格式等;
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贷款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
金融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
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
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公关协调费用。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
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
工程总承包合同;
买方信贷则存在业主
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
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
利息可计入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
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
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
转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