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际商会
山西省境内社会团体
山西省国际商会(Shanxi Chamter of Interational Commerce),山西省境内社会团体。
商会简介
中国国际商会山西商会自成立以来,在山西省委、省政府和中国贸促会的领导以及山西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下,为山西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和促进山西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贸发展与合作,为山西的各类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等方面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山西省国际商会是有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产业的企业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实行会员制,是独立的社会法人单位。主要以企业为核心,以为企业服务为宗旨。主要职能是:充分利用商会的手段和渠道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商贸服务,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营造有利于企业依照WTO和国际惯例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促进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繁荣山西对外经贸事业,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协调和整合资源赢得在国际市场最大的竞争力和商业机会,联合应对危机和挑战。
山西省国际商会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贴近政府,服务企业,突出民间特色,以促进贸易和招商引资的实际业绩来确定其在我省对外开放和外经贸工作中的地位。通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商会管理的先进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完善商会自身的运行机制,使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树立以服务为本,以服务立会的理念,发挥我们自身的优势,努力把山西省国际商会建设成为管理先进、功能完备、服务到位的现代化的新型商会组织。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国际商会(Shanxi Chamter of Interational Commerce缩写SXCOIC)。
第二条 性质:山西省国际商会是由山西省内从事国际商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营利性、联合性的涉外社会团体。
第三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推动双向投资、参与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致力于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促进山西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独立开展业务,受中国贸促会山西省分会的直接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国外相应的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协议等文件。
第五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在山西省各市(区)、县设立市(区)县国际商会,在各行业、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国际商会。
第六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代表处及与业务有关的机构。
第七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会址设在太原市。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山西省制定的发展规划,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
(二)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相关法律事务、出国展览、来华展览、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等;
(三)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山西省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
(四)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负责同中国国际商会相应的各国和地区工商团体驻山西机构的联络工作;
(五)组织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六)安排、接待、协调各国和地区来山西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外国专业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接待来山西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七)联系、组织与外国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展览;
(八)设立调解中心,以调解方式居间、公正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乡纷;
(九)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十一)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二)同各国和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负责管理在山西省内的外国商会及有关机构;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事项;
(十四)开展山西省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为: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和各类商事服务、培训人才、国际间交流交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山西省国际商会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山西省内凡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山西省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与国际商务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均可申请加入山西省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四)从事国际商务及相关活动方面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有工作联系的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可直接受邀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代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各项重要活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民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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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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