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学会的前身是
中国水利工程学会太原分会。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系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全国性
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之一,成立于1931年4月,解放战争中停止活动。
历史沿革
1959年6月,分会在太原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乔峰山任理事长,刘锡田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程万琮为秘书。会后,为适应“科联”“科普”两组织合并,进行了会员登记和组织整顿。9月,根据
中国水利学会关于各地分会改为省、市、自治区水利学会的决定,正式改建为“山西省水利学会”。建国初期,前中国水利工程学会会员、省水利局首任总工程师、国内享有声望的著名水利专家曹瑞芝先生倡仪组建了中国水利工程学会太原分会,全1957年发展会员55名,为山西省水利学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64年2月,学会在太原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综合学术时论会。会议总结了建会五年来的工作成绩与经验教训,确定了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通过了《山西省水利学会试行会章》,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康宇任理事长,高晋材、刘锡田任副理事长,许四复、曹素滨分别任正副秘书长,张有为、李大芬任秘书。会议作出了《关于整顿与发展学会组织的决议》,进行了学术交流,分别就大中型水库改造、灌溉和盐碱十防治等问题提出了对策意见。十年动乱期间,学会被迫停止活动。
1978年5月,学会恢复活动。12月在太原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此次会议适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给全体与会同志以极大鼓舞。出席会议代表和论义作者共160余人,代表着全省387名会员和112篇论义作者,是十年动乱结束后我省水利利.技界的一次盛会。会议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国水利学会副理事长张光斗,常务理事孙辅世,
黄河水利委员会领导林秀山,清华大学教授钱宁,省科协副主席张赛周到会指导。会议深刻总结了十年动乱给学会工作带来的严重损失和惨痛教训,按照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规定了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为以后学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会议修订了《山西省水利学会试行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高晋材任理事长(原选自立志为理事长,不久改选高晋材为理事长),刘锡田、许四复、曲万里、曹素滨为副理事长,赵耿忠,为秘书长,张有为、谢任之为副秘书长,李大芬、严纯吕、唐筱彬为秘书。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3年11月在太原召开。会议总结了“三大”以来的工作成绩和主要经验,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建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山西省水利学会会章实施条例》,《山西省水利学会荣誉会员授予办法》,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许四复任理事长,姜凯、曹素滨、谢任之任副理事长、李常煜任秘书长,李大芬、徐叫深任副秘书长。会议推选产生了首批荣誉会员。
1988年12月学会在太原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了学会“四大”以来工作报告,修订了会章实施条例,推选了筇一一批荣誉会员,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姜凯任理事长,李建国、赵田夫、潘光在任副理事长,李建国兼任秘书长,李大芬、陈竞敏任副秘书长。会议期间各专业委员会和研究会还作了书向学科总结。至l988年会员总数达到2445名。
1994年3月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总结了“五大”以来的工作成绩与经验,提出了埘下届学会工作的建议,制订了《山西省水利学会章程》,推选了第三批荣誉会员,表彰了学会先进集体、学会先进工作者、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请部分专家作了学术报告。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曾中厚任理事长,李建国任常务副理事长,赵廷式、潘光在、陈锋斌、十必胜任副理事长,陈锋斌兼秘书长,李大芬、陈竞敏、郑衡、郭强任副秘书长。
1995年2月、4月,因人事调整,改选赵生荣为理事长,增选十憾义、刘润堂为副理事长,改选刘润堂兼秘书长。1997年10月增选姚高宽为副理事长。1999年7月、8月根据中央两办文件精神和人事调整,赵生荣、姚高宽、王世文、陈锋斌不再兼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刘润堂不再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李建国任代理事长,李大芬任代秘书长,聘赵生荣任名誉理事长,姚高宽任名誉剐理事长。
学会发展
山西省水利学会建会以来,十分重视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组织管理,学会组织有了很大发展和壮大,何力推动了学会工作的开展。除十年动乱期间外,学会坚持按会争规定,每5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换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全体会议,确定印度总结与计划。学会日常工作凡重要者均提交常务理事会讨沦决定,充分发挥理事和常务理事民主理会的作用。学会按照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和调格各种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工作机构建有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山西水利科技咨询服务部和《山西省水利科技》编辑委员会:直属分支机构为30名会员以上的单化建立分会,目河建有厅机关、厅机关离退休、省水利发汁院、省水科所、省水工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汾管局、省水资办水资所、省引黄总局、黄河两局、省水校、人原工大,省潇河管理局、省漳洋水库管理局和省水利职大15个分会,省水工总厂、省电力设计院、省农科院、太原市政设计院、省农业综合开发局、省勘察院、省化工设计院、省汾河水库管剧局、省水保所、
山西农大、省水产所、省水利物资供应站、省汾河水库指挥部、省兴源供水开发中心、省水利工程监理公司、省河渠中心、省水利大厦、省水利建设中心等会员不足30人建立单位学组。根据水利学科分类和专业研究范围,分别建立专业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设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水义水资源、水利勘测、水利施工、工程管理、水保工程、泥沙、水利工艺、水产等10个
专业委员会和计算机应用与通讯技术、减轻水旱灾害、水利经济、科技信息、水利史、改革与政策和水环境7个研究委员会。各地、市水利学会为省学会的组成部分、受省学会业务指导。健全的组织系统保证了学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会员是学会的主体。省学会历来重视会员发展与会籍管理。会员入会条件除根据中国水利学会章程规定执行外,前期按水利大学本科毕业三年、大专毕业五年、中专毕业八年具体掌握,非水利院校及非水利专业人员按参加水利工作十年以上掌握:1994年“六大”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三、四、五年。广大青年水利科技人员对参加水利学会的积极性很高,会员队伍不断壮大,1959年建会初期会员人数为55名;1964年“二大”会员达剑165名;1978年恢复活动以后全1981年会员达到1178名;1983年“四大”达到1288名;1988年“五大”达到2445名;1994年“六大”达到2872名;“六大”以后会员发展更快,全1999年底会员总数达到3979名,为建会初期会员总数的23倍,占全省水利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6%,除1966年至1978年停止活动活期间,会员发展年平均增长率为18.3%。此外,名地市水利学会还自行制订会员条件,发展了相当数量的地市级会员。为了表彰在学会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年事已高并退居二线的学会领导人和科技工作者,1983年学会“四大”决定设置“荣誉会员”光荣称号。分别授予学会历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各工作机构、分会和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各地、市水利学会历届理事长,在学术和学会工作上有重大贡献,曾获得中国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和省科协荣誉称号表彰或曾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一等奖及省、部科技一等奖的会员。至1996年,已授予四批90名会员荣誉会员。恢复活动以来,学会按照会章规定,坚持按年度收缴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3元,直属分会向学会缴纳,地市学会自行收支。团体会费规定10名会员以上的会员团体起交,每人每年10元,由所在单位缴纳。凡当年按时按量缴纳者,学会还向缴纳单位返还50%。超额缴纳者,超额部分返还70%。通过会费的收缴,加强了会员和会员团体的组织观念,促进了学会与会员团体之问的联系,也是对学会经费的重要补充。学会建立以来,
山西省水利厅给了学会以具体的指导和很大的支持,保证了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解决学会基奉活动经费,从1983年开始,每年从水利厅行政经费中拔出1万元,资助学会开展活动。1996年,厅党组又决定山漳泽水库管理局、汾河水库指挥部、省水利设计院、省水资办、省防办、省河渠中心、省三门峡管理局及临汾汾两灌溉管理局八个单位,同定金额,逐年资助,基本上解决了学会的日常活动经费问题,对学会工作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为解决学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问题,1982年厅党组织决定从厅机关抽人设置了专职副秘书长,并决定从会员人数较多的由:属单化省水利设汁院、省水科所、省水文总站、省水工局、省汾河水利管理局符抽一人到学会秘书处集中办公,保证了学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学会系统各单位之间、学会与广大会员之间的联系,恢复活动后,创办了《山西水利学会通讯》,山学会秘书处编印出版,至1999年已出刊69期。
山西省水利学会作为一个学术性社会团体,始终把开腱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提高科技水平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截止到1999年底,仅省学会举办大型学术活动共96次,学术报告会97次,先后参加这些学术活动的会员达到近2万余人次。在学术活动中,学会充分注意以学术研讨为主,形式多种多样。首先,密切结合各个时期我省水利建设的中心任务,通过学术研讨,解决水利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学会建会以来先后举办过的专题学术研讨会主要有:水中填土坝设计暂行规范征求意见座谈会(1960),文峪河水库水中倒土坝滑坡原因分析研计会(1961),背中地区土壤改良及灌溉方法学术讨论会(1961),土壤、地下水分析操作规程讨论会(1962),“引黄入晋”工程学术讨论会(1979),晋裥泉开发管理学术讨论会(1979),雁北地区盐碱地改良学术讨论会(1981),经我会提议由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山西省水资源评价会(1982),天桥引水工程地下水资源学术讨论会(1983),“七五”水利发展宏观决策学术讨论会(1987),山西水利建设回顾与展望学术时论会(1989),灌溉节水典型展示和节水技术研讨会(1991),水利改革学术研讨会(1994),华北区水利学会队协作会和学术研讨会(1995),农业节水技术总结研讨会(1996),山西省防洪减灾学术研讨会(1997),山西省资源水利学术研讨会(1999)。此外,学会每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举办综合性学术研讨会,并就全省水利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建议。1964午“二大”曾经提出“关于山西省大中型水库改造问题的综合意见”、“关于山西省灌溉和盐碱十防治问题的综合意见”。1978年“三大”期间提交会议对论的论文112篇,反映了粉碎“四人帮”我省水利科技工作迅速恢复和学术空气空前高涨的繁荣景象。1988年“五大”期间水文水资源、勘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水产、计算机应用等专业学组分别就各个学科领域的科技水平与发展趋向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发展对策与建议。1994年“六大”期叫部分专家就我省水利发展战略、万家寨引黄工程、农业干旱评价、国外灌溉技术等问题作了学术报告。结合国家对黄河北干流水利资源的开发,我会积极组织参加由晋陕西省组织的考察论证活动;为开展汾河上游水土保持延续治理,我会和省水保学会联合组织了考察和论证。这些活动部埘推动该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为了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我会1988起每两年举办一次青年水利综合学术交流会,受到了广大青年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欢迎,至1999年已举办六次,共收到应征论文1024篇。通过认真评选,入选论文812篇,其中获得一等奖的有63篇,获得二等奖的有219篇,获得三等奖的有451篇,其余为会议交流。这些论文,允分反映了我省年青水利科技工作者在水利学术上的丰硕成果,通过这项活动,推动了年青一代的茁壮成长。第三,重视发抨老一代会员的作用,举办了荣誉会员回顾性水利工程学术考察,从1987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现已举行5次,共有60名荣誉会员参加,先后考察了汾河、潇河、文峪河、滹沱河等水库和灌区灌工程,尊村、大禹渡、夹马口、小樊等泵站工程,方山、中阳、柳林等地水土保持工程和万家察引黄工程。荣誉会员们通过学术考察,回顾自己曾经亲身参与的水利建设的创业历程,展望现代水利建设的宏伟前景,深受鼓舞和教育。他们以丰富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对所考察工程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技术指导意见,为当前水利建设献出了自己的余热,感到十分欣慰,一致反映这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的活动。第四,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建会以来,先后请国内知名水利专家学者近百人来晋作学术报告,听讲的会员近万人次。由科普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了我省首部《简明水利辞典》。学会还在全省会员中举办“水利员水利知识大赛”、“水利改革知识竞答”和“中秋节水利知识竞猜”等项活动,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省城科普宣传剧活动和科技扶贫活动,并两次组织水利科技复令营活动。第五,积极组织省外科技考察活动,1993年以来先后组织了赴黄山、深圳、珠海、郡江堰、三峡、葛洲坝、海南、云南等地的13次科技考察,共有438位会员和学会干部参加,大大地开阔了眼界,学到了经验,促进了学会工作。第六,和省水利厅联合主办,编辑出版我省惟一一份水利学术刊物《山两水利科技》,现已出刊128期,刊登各种学术论文1600篇,获得省内外水利学术界好评。第七,开展科技咨询活动。1983年成立了“山西省水利科技咨询服务部”,初期完成各种咨询项目35项,参加咨询的会员近千人,由于种种原冈,此后没有得到进一步开展。
山西省水利学会在工作中十分注重“科技人员之家”的建设。为了允分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1980年开展了会员科技建议征集活动,其中64条重要建议分别提交有关部门采纳;为贯彻省科协“关于落实科技人员政策”的文件精神,在会员中进行调整,其中106份调台表,分类调整报送省水利厅党组;为了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在中青年科技人员中发起撰写《科技生涯》活动,并先后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9名,水利专家22名,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3名,入选《山西水利科技名人志》102名。为鼓励水利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设立“山西水利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已奖励优秀学生22名。
山西省水利学会建会以来,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1993年被中国科队评为全国地方先进学会,1991、1993、1994三年被《学会》杂志评为全国“学会之星”,1993年中围水利学会“六大”、1999年“七大”被评为“学会先进集体”,1981、1983、1988、1989、1994、1997、1998年先后7次被省科协评为“学会先进集体”。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山西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HES)。
第二条山西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由山西省水利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西水利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是
中国水利学会单位会员,挂靠在
山西省水利厅。受中国水利学会及山西省水利厅业务指导,受业务主管单位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山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会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113号,邮编:03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科技学术交流和科技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编辑、出版、发行山西水利科技书刊;
四、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五、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接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论文评审与科技文献整编等工作;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
七、积极为广大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水利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实力,举办水利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
九、举荐优秀水利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
十、发挥学会在水利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开展民间水利科技交流活动,促进与台、港、澳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学会基层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国水利学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具有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或聘任资格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水利和有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4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非院校毕业,从事水利科技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并取得一定学术成就和具备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水利业务管理干部及其它有关人员;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从事本会专职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会章;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8、退会自由;
9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团体会员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等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各市、地水利学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及举办培训班等任务;
4、遵守本会会章;
5、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通讯会员
一、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水利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本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省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备案,即为本会通讯会员。
二、通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惠得到本会发行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有关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可邀请其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宣读学术论文;
3、在本会举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需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批评教育无效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办理调动工作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会员调动手续,从调动之日起,无故1年内不办手续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离退休后,会籍不变,仍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国水利学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会;
五、审定本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
七、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审议、批准新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两届代表大会期间,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一般不连选连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离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荣誉会员
凡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历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分会主任委员或相当人员,市、地水利学会历届理事长,对本会工作和本专业学科有重大贡献者,授予荣誉会员光荣称号。荣誉会员由所在单位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认定。荣誉会员为终身制。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分别挂靠在相关业务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或院校。
各工作、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一名。
各分会委员由单位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分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一名。
各单位学组设组长一名,由单位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研究)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职权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审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科普书刊;
五、随时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
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六、承接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
七、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加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有关专业组织或兄弟学会间有关业务的联系;
九、承办本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受本会理事会和挂靠部门领导。挂靠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经费和办公地点,并从本会会员多的单位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所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科协拨款;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五、有关部门赞助;
六、个人或单位捐赠;
七、学会基金;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定额资助;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按社会团体示范文本并参照中国水利学会章程修改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一届(1959~1964)
理事长:乔峰山
副理事长:刘锡田
秘书长:刘锡田(兼)
秘书:程万琮
理事:乔峰山 刘锡田 李连枝 曲万里 贺佩林 曹素滨 郝忠铨 张尔茂 朱 映
二届(1964~1966)
理事长:康宇
副理事长:高晋材 刘锡田
秘书长:许四复
副秘书长:曾素滨
秘书:张有为 李大芬
常务理事:刘锡田 曲万里 李远芳 孙天龄 康 宇 曹素滨
高晋材 高效曾 许四复 张尔茂 杨 镜 韩怀盐
窦怀章
理事:王 镇 王建国 刘锡田 刘足征 刘 政 曲万里
朱 映 关宏余 李常煜 李连枝 李远芳 李化南
李 旭 郝忠铨 胡金声 孙天龄 徐纪云 桑志达
袁正中 康 宇 曾素滨 高晋材 高效曾 许四复
张仁骐 张尔茂 张俊德 张明高 贾应隆 杨 镜
杨道隆 赵耿忠 赵德宽 蒋聘坤 韩怀盐 窦怀章
三届(1978~1983)
理事长:高晋材
副理事长:刘锡田 许四复 曲万里 曹素滨
秘书长:赵耿忠
副秘书长:张有为 谢任之
常务理事:高晋材 刘锡田 曲万里 许四复 孙天龄 多 助
连义明 张有为 郜志峰 赵耿忠 曹素滨 谢任之
张尔茂
理事:窦怀章 王杨管 王振森 石怀志 刘 政 刘锡田
许四复 孙灭龄 朱 映 邢金惠 安孝廉 李大芬
张尔茂 赵耿忠 郜志峰 张有为 连义明 杨 镜
李常煜 李远芳 李雨登 陈火地 陈锦元 张进喜
张林楚 杨道隆 贺佩林 郝忠铨 赵圣光 高效曾
林 昭 徐即深 桑志达 唐茂元 贾应隆 曹素滨
谢任之 梁汝涛
四届(1983~1988)
名誉理事长:刘锡田 赵力之
理事长:许四复
副理事长:姜 凯 曹素滨 谢任之
秘书长:李常煜
副秘书长:李大芬 徐即深
常务理事:马秀辉 万天佐 于鲁田 邓沽霖 王广任 王芝桂
王兴俭 王肖宜 王福堂 王杨管 王锡赞 窦怀章
叶寿征 石怀志 仝立功 许四复 孙天龄 米世田
刘世清 连义明 李大芬 李龙元 李常煜 陈火地
陈仰斗 邰文彦 张 荷 张国祥 张林楚 赵 济
张履声 赵田夫 赵圣光 赵耿忠 赵效云 荣丰涛
姜 凯 贾应隆 徐即深 董孝水 潘光在 唐茂元
郭 林 曹素滨 谢任之 鲁荣安 傅承本 唐筱彬
张林楚
五届(1988~1994)
名誉理事长:许四复
理事长:姜 凯
副理事长:李建国 赵田夫 潘光在
秘书长:李建国(兼)
副秘书长:李大芬 陈竞敏
常务理事:于鲁田 马秀辉 王大卫 王广任 王月芬 王肖宜
王延庚 叶寿征 连义明 李大芬 李建国 李清耀
竺士林 张 荷 张国祥 王东科 陈竞敏 柳 沛
赵田夫 赵 济 荣丰涛 侯守恭 姜 凯 潘光在
贾泽民 卿楚顺
理事:丁润溪 于鲁田 马秀辉 马树茂 王 岭 王大卫
王广任 王月芬 王民杰 王东科 王肖宜 王延庚
王恩普 王富贵 王福堂 仝立功 叶寿征 关 嶷
刘耀伦 卢志英 卢洪德 安孝廉 吴 勤 连义明
李大芬 李文全 李龙云 李建国 李宝霖 李清耀
朱士成 宋书生 陈仰斗 陈伟信 陈竞敏 柳 沛
竺士林 周 宾 郑 衡 张 荷 张树德 张国祥
张履声 赵田夫 赵 真 赵 济 苑宫荣 荣丰涛
郭 林 郭志刚 郭履富 郝永和 姚永生 姜 凯
阎 华 阎喜森 侯守恭 袁正中 贾泽民 卿楚顺
唐仲元 唐茂元 唐筱彬 鲁荣安 傅承本 董孝水
蔡克贤 潘光在
六届(1994~)
名誉理事长:王文学 姜 凯 曹中厚
理事长:赵生荣
副理事长:李建国 赵廷式 潘光在 陈锋斌 王必胜 王世文
刘润堂 姚高宽
秘书长:刘润堂(兼)
副秘书长:李大芬 陈竞敏 郭 强 郑 衡
常务理事:王 力 王世文 王必胜 王更生 尹宝福 叶寿征
李建国 李仰斌 刘润堂 朱春耀 曲谦隆 陈竞敏
柳 沛 杨建林 姚高宽 范晓兵 赵生荣 赵廷式
郭 强 郭学斌 卿楚顺 席得喜 曹中厚 梁拉柱
李大芬 辛 拯 姜 凯 潘光在 李文全 郑 衡
荣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