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决定理论是指宏观上工资由
劳动力市场的
供给曲线与
需求曲线的交点所决定。劳动力的
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表明随着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劳动力的边际产出递减。劳动力的
供给曲线向后弯曲,表明工资高过一定的限度,
货币收入的
边际效用不足以抵补劳动的
边际负效用,劳动力的供给反而减少了。
内容
马克思首先分析了
工资的本质,他认为,工资只是
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
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需要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关于
工资水平的决定,
马克思认为,“工资是由那些决定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规律决定的。” 这就是说,作为
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必须遵循市场法则,只有在
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才得以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受到
供求规律和
竞争规律共同的制约和影响。他说:“劳动报酬忽而提高,忽而降低,是依
供求关系为转移的,依购买劳动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的工人之间的竞争情形为转移的。 在
马克思看来,决定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的竞争来自于三个方面:
三是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将取决于竞争双方的对比关系。买主和卖主竞争的优劣势,取决于
劳动力商品的供求状况及供求的改变,而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的改变,将引起
工资水平的上涨或下跌,即引起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波动。
关于
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引起
工资水平的波动,
马克思认为这种波动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在这种波动的范围内,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以量化为生产劳动者必需的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里,
马克思清楚地说明,
工资水平的波动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因为劳动力发挥作用后的消耗,必须要重新得到补偿;劳动力因损耗或死亡,需要新的劳动力来补充;劳动者要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需要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从而
工资水平的决定,具有与其他一般商品价格决定不同的特点。劳动力价值决定受着纯生理的要素和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是历史或社会方面的要素可能使工资变化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此,
马克思说:“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而且随着
资本积累过程的不断推进,“工人之间的
竞争就增长得更迅速无比,就是说,资本增长得越迅速,
工人阶级的就业手段即生活资料就相对地缩减得愈厉害。” 由此,
工资水平的决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
供给者竞争实力的增加,取决于联合的谈判力量。
西方经济学
1.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
古典经济学派在工资决定方面一直认为,工资是
劳动力价格的体现,它必须等于维持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最早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论述的是英国经济学家
威廉·配第。他指出,工资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此后,
亚当·斯密,
大卫·李嘉图等人在这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们认为,对于需要靠劳动力过活的工人,他们的
工资水平至少必须能够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其家室而传宗接代了”。此后,
马克思在继承了
古典经济学理论
劳动价值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同时,作为
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它的形成与决定同样受到
供求规律和
竞争规律的制约,供求与竞争因素的作用使工人的
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上下波动。
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
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学家
约翰·贝茨·克拉克在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中从
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角度阐释了决定工资的另一个因素,即边际生产力。
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由于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可变要素的
边际收益产品随着可变要素的不断增加,最初上升,而超过某一点后,开始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以
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使用可变要素的原则是
边际成本与相应的
边际收益相等,这个原则也是企业确定
劳动力价格的原则。后来,
剑桥学派的领袖人物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糅合了
古典经济学派有关分配理论的思想和边际学派的
边际理论,以
供给均衡价格论为基础,建立起供给均衡
工资理论,从
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说明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他认为,工资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
供给价格与
需求价格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的,其中决定需求价格的是劳动的边际生产力,而决定供给价格的包括了
劳动力的
生产成本和劳动的闲暇
效用。马歇尔的这种以
市场机制为工资决定基础的分配理论为此后的西方
工资理论打下了基础,许多工资决定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
集体谈判工资理论”。
与新古典学派的认为相反,
制度学派否定了市场性因素对工资起决定作用的说法,而从制度因素角度来解释工资的决定。他们认为,现实中的
劳动力市场通常呈现出
二元分割的格局,同时处于一种
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简单地由
供给和需求双方作用决定,还包括各种影响市场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因素,这些制度性因素弱化了供给力量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对现实
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分析,
制度学派认为,劳动者
工资率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劳动者所处的产业或部门,另一个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
新古典学派与
制度学派关于工资决定认识的分歧其实可以看成是理论与现实的不完全一致。新古典学派从理论上回答了“合理的
工资水平究竟由什么决定”这个问题,而
制度学派则是从现实的角度研究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分析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对完善工资机制的理解。
指导意义
首先,西方
工资理论是随着几百年的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以往的学者在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中总结并提出的一些理论。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历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
经济理论对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是一个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
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次级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一些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特性。因此,在
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而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遵循
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我国的
工资机制。
其次,在工资决定问题上面,我们还应该弄清楚决定
工资水平的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并不都是合理的,我们只有将合理的影响因素与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区分开来,才能找出影响工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原因。
再次,我国是
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商品
市场价格必须由市场的
供求机制来决定,作为劳动者价格的工资同样必须遵循这个规律。也就是说,在我国,劳动者
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以劳动者在产品中的贡献——
边际生产力为依据,同时必须满足劳动者为维持自身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需求。这是我国
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不管是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还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然而,尽管劳动者
工资水平的高低最终是由
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决定的,但现实中影响工资的因素很多,即有
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正如
制度学派所认为的,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包括了所有影响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这些非经济因素对
工资水平的影响弱化了
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制定,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原则受到破坏。因此,要健全我国次级
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机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消除扭曲劳动力
市场价格的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对工资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