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海战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Naval War),全称《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是一部关于战时海上捕获和封锁问题的
国际公约。1856年4月16日,由英国、法国、俄国、奥地利、普鲁士、土耳其和撒丁在巴黎签署,同日生效。至1999年,已经有5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历史背景
《巴黎海战宣言》是欧洲七国在
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结束后的
巴黎议和会议上签订的。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前,国际关系仍处于以
欧洲为中心的时代,英、法、俄都是当时的海上强国,俄国还充当着“欧洲宪兵”的角色。1853年,英、法为与俄国争夺
近东霸权,特别是争夺
君士坦丁堡和
黑海海峡的控制权,纵容土耳其向俄国宣战。由于土耳其作战失利,英、法等国相继参战,形成了以俄国为一方,以英、法、土、撒丁为另一方的局面,战争最后以俄国的失败告终。交战双方于1856年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3月30日签署《巴黎和约》,剥夺了俄国在黑海已取得的部分权利,4月16日通过了
奥地利、法国、英国、俄国、
普鲁士、撒丁、土耳其等七国签署的《巴黎海战宣言》。《宣言》就过去国际上争论不休的战时海上捕获权问题及海战时中立国的权益问题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1、废除私掠船制度;2、除战时禁运品外,禁止拿捕悬挂中立国旗帜的船舶上的敌国货物;3、除战时禁运品外,禁止拿捕悬挂敌国旗帜的船舶上的中立国货物;4、封锁要有拘束力,必须有实效,即必须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进入敌国海岸的部队所维持。
上述前三项原则实际上是英、法两国于1854年
克里米亚战争期间为协同作战而将以往各自为政的海上作战规则加以统一,并在战争中予以实施的结果。也正是克里米亚战争,促成了混乱的海上作战规则的统一。英、法两国原打算只将这三项原则写入《宣言》,但在和会上,各国代表普遍认为应将这些原则连同封锁实效性原则一起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确立下来,以适用于以后的一切海战,于是推动会议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开放给他国加入的关于海上作战的多边条约。《巴黎海战宣言》的签署与通过标志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诞生。
主要内容
《巴黎海战宣言》的主要内容是:①永远废除私掠船制度。②对装载于悬挂
中立国旗帜船舶的敌国货物,除战时违禁品外,不得拿捕。③对装载于悬挂敌国旗帜船舶的中立国货物,除战时违禁品外,不得拿捕。④封锁须具实效,即须由足以真正阻止船只靠近敌国海岸的兵力实施,否则封锁不能成立。
基本原则
《巴黎海战宣言》确认了克里米亚战争期间各国奉行的海上作战四原则,这四项原则可以归纳为废除私掠船制度、确立海上封锁实效性原则及统一海上捕获规则共三个方面。
废除私掠船制度
《宣言》永久废除了私掠船制度。私掠船制度,亦称捕获特许船、捕获私船制度,是一国政府为了取得海上贸易战的胜利,发给本国或外国私人船只特别许可证,让这些私人船只悬挂该国军旗,自己在公海上冒险去从事抢劫或消灭敌船及运输禁运品的中立国商船的制度。作为回报,私掠船捕获的船舶或货物经授权国捕获法院审判可据为己有。该制度历史久远,其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是:1、海上航行秩序混乱,贸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各国商船常遭暴力抢劫;2、各国海军力量薄弱,无力保护本国的海上运输安全;3、各国政府有在保证本国贸易安全的同时,阻断他国海上运输、掠夺他国海上贸易财富的欲望。早在12世纪,这些条件已基本具备,也就产生了该制度的萌芽。16世纪时给私人船只颁发特别许可证已成为各国通例,到17、18世纪该制度发展到顶峰。但由于私掠船的私人性质,其行为动机是尽可能地通过暴力行为在海上获利,所以利益驱动这些私人船只愿意从事比战斗获利更多的海上捕获;并且,有些私人船只甚至从交战双方领取特别许可证以牟取暴利,他们见船就捕,有时还捕获中立国和本国国民的商船。这一做法严重危害了海上航行安全,使各国海上贸易受到重创。19世纪初,该制度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海上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由于各国海军力量不断增强,逐渐有了保护本国商船海上航行安全的能力,废除私掠船制度势在必行。
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后,所有交战国都宣布不颁发私掠许可证书,尤其是当时海军力量强大的英国,更是积极主张废除此项制度。因为,它认为这一制度的存在会使那些海军实力不强的国家在与它进行的海上角逐中占到便宜。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后,在缔结《宣言》的过程中,各国代表主张应将废除私掠船制度的内容写在《宣言》文本中,会议最终就该问题达成了协议。
确立海上封锁实效性原则
海上封锁又称战时海上封锁,是一种传统的海上作战样式。据史料记载,海上封锁起源于15世纪老殖民主义者西班牙、葡萄牙、英国、荷兰等国为争夺殖民地和划分海上势力范围而展开的斗争。最早的海上封锁是1584年荷兰联合政府宣布对西班牙控制下的所有佛兰德斯港口的封锁。从此,这一作战样式常被其他国家采用。但在1856年《宣言》签署之前,海上封锁并无统一的规则,由于列强疯狂掠夺海外殖民地,而海上兵力又不足,因而只通过发布宣言宣布对敌国港口或海岸实施封锁,但实际上并不派或仅派少量兵力去维持封锁,这种封锁被称为“纸上封锁”或“虚拟封锁”。1630年6月6日,荷兰对弗朗德斯港口首次采用该封锁法。法国大革命期间,“虚拟封锁”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当时,英国为报复拿破仑对“不列颠诸岛”的封锁,宣布从海上封锁法国所有港口,并派军舰在海上拦截法国及一切中立国商船。英国的这种“巡洋舰封锁法”使中立国船舶出航时无法预知什么时候、在何地自己会被执行封锁国家的军舰拿捕。由此,“纸上封锁”遭到了中立国的强烈反对。俄国先后于1780年和1800年两次发起武装中立,成立了海上
武装中立同盟,确立了封锁实效性原则。克里米亚战争期间,英国成为反对俄国的法国的同盟国,它一改往日与法国对立的立场,采取了传统的近岸封锁法,这一改变直接促成了封锁规则的统一。1856年,七国代表将它写在《宣言》之中。截至二十一世纪初为止,《宣言》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规定了封锁问题的协定法。1909年通过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虽然进一步规定了封锁的相关内容,但这一宣言没有被批准,而且在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为英、法两国所放弃。
统一海上捕获规则
在海战中,各国海军捕获或摧毁敌方海上运输的财产始终是削弱对方力量、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将这种手段施以敌方的公私财产在国际社会上几乎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如何对待与敌方财产有某种关联的中立国财产方面(譬如船舶或货物中有一项属于中立国,而另一项属于敌国的情形)却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在海上贸易战中,如何将中立国的船舶及货物与敌国的船舶及货物区别开来,使中立国的财产免于被捕获和攻击,直接关系到中立国的利益,中立国对此极为重视。然而在早期的海战中,能够决定这些利益的不是中立国本身,而是参与海战的海上强国。它们为了自身利益,无视大部分海上力量相对弱小的中立国的权益,往往自定作战规则,把中立国的船舶和货物也视为敌船和敌货予以拿捕。例如,14世纪以前,交战国即认为运载敌货的中立国船舶、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也属敌船和敌货,应予拿捕。随着中立国整体实力的增强,上述情况有了改观。14世纪中期修订的《海事法集》认为上述两种情况不应属于敌船和敌货,应免于捕获,但该规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如1854年前,法国和西班牙沿用的是14世纪以前的做法,英国则遵循《海事法集》的规则,而荷兰则采取船旗保护货物的原则,即中立国船上的敌货免予没收,而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则予以没收。所以说,在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前,对于如何将敌国的海上私产与中立国的海上私产区别开来,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法律标准,中立国的海上贸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后,北欧各国保持中立,并与土耳其和俄国有贸易往来,为了各自利益走到一起的法国和英国,为了防止恶化与这些中立国的关系,感到有必要在充分考虑中立国利益的情况下,协调他们以往在海上财产捕获方面的不同规则。结果,英、法两国部分改变了以往做法。1854年3月,法国宣布不拿捕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4月,英国又进一步宣布不拿捕中立国船上的敌货。英国于1854年3月28日对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发表声明指出:“为了保护中立国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女王陛下愿意放弃国际法赋予她的一部分交战权——女王陛下将放弃拿捕中立国船舶运载的敌国货物的权利,战时禁运品除外”。最后,英、法两国一致同意: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和中立国船上的敌国货物,都不属于被拿捕的对象,除非这些货物属于战时禁运品。各交战国态度的转变只是作为例外而适用于克里米亚战争的,但1856年媾和后,各国代表建议将这两项原则写在《宣言》里,于是该内容成为《宣言》的一个组成部分。
效力和评价
效力
《宣言》自七国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之后没有任何国际文件将它废止。因此,可以认为《宣言》依然有效,并在海上封锁和经济制裁方面有重要意义。截至1999年底,共有51个国家签署该宣言。这51个国家中有48个是在1856~1857年签署的,其余3个是在之后不久加入的。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除了美国及少数几个国家外,几乎所有的国家均成为《宣言》的缔约国。美国因为会议没有接受它的有关应对海上所有私人货物免予拿捕的提议而拒绝加入《宣言》,但它在1861年
美国内战及1898年
美西战争期间,却声明遵守并实际执行了《宣言》的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许多国家的捕获法院认可《宣言》的效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相继独立,未增加新的缔约车,非缔约国数量增多,但在实践中这些国家也一直在遵循《宣言》的原则,因此可以认为《宣言》是普遍国际法。
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实践使《宣言》的效力受到质疑:1、由于《宣言》废除了私掠船制度,弱小的海军国家就通过将商船合并到海军舰队的做法来弥补战时海军兵力的不足,这些改造过的商船同样起到私掠船的作用。不同的是,这些船只由海军控制,克服了私掠船的私人获利弱点,被各国所接受,并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广泛使用。2、交战双方宣布的禁运品种类不断增多,1871年7月3日《伦敦公报》公布的英国最后一次禁运品名单竟占公报的两个版面,这一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宣言》中有关除战时禁运品外不得拿捕中立国船上的敌货和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规定的效力。3、
无限制潜艇战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各国商船,使《宣言》中保护中立国权益的规则形同虚设。4、《宣言》对封锁实效性的表述,即“由一支足以真正地阻止进入敌国海岸的武力来维持封锁”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所以,实效性原则完全任由各国解释。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战条件和手段的改变,使协约国面对德国强大的水雷和潜艇,难以施展近距离封锁,便纷纷采取划定封锁范围,由巡洋舰予以监视的远距离封锁,使封锁有效性原则受到挑战。
评价
《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条约,也是第一个国际武装冲突法公约。它的生效不仅标志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诞生,也标志着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诞生。它对海上武装冲突法乃至武装冲突法的编纂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它诞生之后的1个多世纪里,国际社会相继缔结了21个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编纂了2个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与陆战、空战相比,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成为“武装冲突法中最早形成、最为发达、所占条约数量最多、应用较为广泛的法规体系。”同时,它也适应了发展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战时海上贸易。由于自1856年以后,就同样的主题还没有另外一部充分考虑到海战的现代发展与技术进步而被成功制订出来的公约取代它,所以这部仍具法律效力的公约对指导现代海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宣言》是一个标准的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条约,它规范的内容是交战国在海战中捕获权的行使及中立国权益的保护。确立废除私掠船制度的原则,解决的是私掠船是否享有海上武装冲突的合法交战者地位的问题。在该原则确立以前,私掠船是合法的交战者,它的存在使海上私产拿捕成为极复杂的问题。《宣言》签署之后,私掠船丧失了合法交战者的身份,不再受国际法保护。在以后的海战中,私掠船均被看作是海盗船,船上人员被看作是海盗,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宣言》有关中立国船舶上的敌货和敌船上的中立国货物免予拿捕及封锁必须有实效的原则,实质上是对交战国海军作战手段,如拿捕、封锁的限制。由于交战权和中立权在海战中是一对此消彼长的矛盾,对交战权的限制就意味着中立权的扩大,所以上述原则实质上是通过限制交战国的拿捕权,来保护中立国的海上贸易利益。这体现了在
克里米亚战争期间,作为中立国的北欧国家在交战国双方力量制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形成标志的《巴黎海战宣言》从1856年诞生之日起,一直适用。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迁,海战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另外,1945年《联合国宪章》生效以后,国家诉诸武力的权力被废弃,中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均意味着《宣言》已不能普遍适应未来发生的海上武装冲突,本着《宣言》的精神和目的对其修订势在必行。
宣言全文
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
(1856年4月16日订于巴黎)
1856年3月30日巴黎条约签字各国全权代表在出席会议中考虑到:
长期以来,战时海上法已成为令人惋惜的纠纷的题目;
在这个问题上权利和义务的不明确,是中立国和交战国之间足以产生严重困难、甚至冲突的意见分歧的原因;
因此,对如此重要的问题制定一些统一的原则是有益的;
出席巴黎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认为只有将与此有关的固定的原则贯彻于国际关系之中,才能充分满足他们各自政府的热切愿望。
上述全权代表经正式受权,对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达成了协议,并庄严宣布如下的宣言:
(一) 从此以后永远取缔私掠船制;
(二) 中立国旗帜掩护敌方货物,战时违禁品除外;
(三) 在敌国旗帜下的中立国货物不受拿捕,战时违禁品除外;
(四) 为了使封锁具有拘束力,必须是有效的封锁,即由一支足以真正阻止进人敌国海岸的武力所维持的封锁。
以下签名的全权代表的政府保证将本宣言通知未被邀参加巴黎会议的国家并邀请它们加入本宣言。
下列签名的各全权代表,深信以上发表的各项规则必将得到各国衷心的采纳,毫不怀疑他们各自的政府为了普遍采用上述规则而作出的努力将获得圆满成功。
本宣言只对已加入或将加入本宣言的国家间有拘束力。
(代表签字从略)
签署国:奥地利、法国、普鲁士、俄国、撒丁、土耳其、联合王国。
签署日期: 1856年4月16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安哈尔特-德绍--科滕(1856.6.17)、阿根廷(1856.10.1)、巴登(1856.7.30)、巴伐利亚(1856.7.4.)、比利时(1856.7.6)、巴西(1858.3。18)、不来梅(1856.6.11)、布伦兹维克(1857.12.7)、智利(1856.8.13)、丹麦(1856.6.25)、厄瓜多尔(1856.12.6)、法兰克福(1856.6.17)、德意志联邦(1856.7.10)、希腊(1856.6.20)、危地马拉(1856.8.30)、汉堡(1856.6.27)、汉诺威(1856.5.31)、海地(1856.9.17)、黑森-卡塞尔(1856.6.4)、黑森-达姆施塔特(1856.6.15)、日本(1886.10.30)、吕贝克(1856.6.20)、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1856.7.22)、梅克伦堡-施特雷利茨公国(1856.8.25)、墨西哥(1909.2.13)、摩德纳(1856.7.29)、拿骚〈1856.6.18)、荷兰(1856.6J)、奥尔登堡(1856.6.9)、帕尔马(1856.8.2O)、秘鲁(1857.11.23)、葡萄牙(1856.7.28)、罗马国家(1856.6.2)、萨克森--阿尔滕堡(1856.6.9)、萨克森-科堡--哥达(1856.6.22)、萨克森-迈宁根(1856.6.30)、萨克森-魏玛(1856.6.22)、萨克森(1856.6.16)、双西西里(1856.5.31)、西班牙(1908.1.18)、瑞典和挪威(1856.6.13)、瑞士(1856.7.28)、托斯卡纳(1856.6.5)、乌拉圭(1856.9.2)、符腾堡(185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