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影片中戚秦氏的回忆,事发当晚戚秦氏被常威用敷有药水的
手帕弄晕,这种情况下,戚秦氏妇女是没有抵抗能力的,更不要提挣脱了,因此,常威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他强奸的目的。当戚秦氏醒来时看见常威
衣冠不整地在她面前,她自己同样是衣冠不整、头发散乱,而常威又是一副威逼的色相,根据当时的情形,毫无疑问当时戚秦氏已被常威玷污了。由此,可以定常威犯了犯奸罪。根据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律文,可给予常威“强奸者,绞(
监候)”惩罚。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犯奸律文: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流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
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减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奸事者,各减(和、刁、强)罪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奸妇虽有据而奸夫则无凭,)罪坐本妇。 犯奸第五条例文:强奸妇女,除以手足行强并未执持
凶器伤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拟外;其因强奸执持金刃凶器
戳伤本妇及拒捕致伤旁人,已成奸者,拟
斩监候;未成奸者,拟
绞监候。 犯奸第七条例文: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照窃盗拒捕欧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
当常威杀了戚秦氏的婆婆姚婉君之后,戚秦氏的公公闻声赶来,发现自己的 妻子已被常威所杀,想要逮住常威,结果同样被常威杀死。常威杀死戚秦氏的公公事先并无预谋,是在斗殴中出于激愤情急之下将其杀死。根据《大清律例》人命篇斗殴及故杀人律文:“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故杀,非人所 2 知曰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只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分。”判断,此行为属于故杀。 根据戚秦氏与来福的
口供,戚家一十三口均为常威所杀,常威对来福亦有杀心。在检验尸体过程中,发现尸体都有
骨折现象,
头身均用钢针相接,
颈骨尽断,应该是死于武功高强之人之手。一切
人证物证均指明,戚家其余十一口也都是常威所杀。但他事先并无预谋,是在斗殴的过程中临时起了杀人之心,因此他的行为均
是故杀。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篇斗殴及故杀人第四条例文:“凡审理命案,一人都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可判处常威斗殴及故
杀人罪。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斗殴及故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律文: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候)。若同谋共欧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者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者,(不问共欧与否,)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谋。)各杖一百。(各,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 斗殴及故杀人第四条例文: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欧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 根据影片中的情形,常威将戚秦氏迷奸之后,想再次对其进行侵犯时,被戚秦氏的婆婆姚婉君发现,姚婉君上去阻止常威的暴行,结果常威扭断其脖子,将姚婉君杀死。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篇威逼人致死第三条例文:“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其夫与父母亲属者,照定例拟
斩立决。”可将常威定罪为威逼人致死,并处以斩立决。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 威逼人致死律文:凡因事(
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二两。(给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为得财。) 威逼人致死第三条例文:凡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其夫与父母亲属者。照定例拟斩立决。
从前面的推断中我们得出,戚家十三口人均是被常威所杀,但是在影片中 我们也看到了戚秦氏最后产下一子,属于戚家的子嗣。虽然常威杀害戚家那么多人,但并没有使其绝嗣。因此根据《大清律例》人命篇杀一家三人第十二条例文:“故杀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绝嗣者,凶犯拟以
凌迟处死。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概拟斩立决。妻、女
改发伊梨给
厄鲁特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将凶犯之子俱拟斩监候,妻、女给死者之家为奴。如本家不能管养,不愿收领者,亦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可判处常威杀一家三人罪,并处以凌迟处死,其家人也要受到重罚。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杀一家三人 杀一家三人律文:凡杀(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非(实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
人者,(但一人即坐,虽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为首之人)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缘坐之限)流二千里。为从(加功)者,斩。(财产、妻、子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攻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将一家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若本谋杀一人而行者杀加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斩,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论,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 杀一家三人第十二条例文:谋、故杀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绝嗣者,凶犯拟以凌迟处死。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概拟斩立决。妻、女改发伊梨给厄鲁特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将凶犯之子俱拟斩监候,妻、女给死者之家为奴。如本家不能管养,不愿收领者,亦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
在
公堂上,常威搬弄是非,反诬戚秦氏与来福通奸,说她毒害了戚家全家。常威还与
状师方唐镜串谋,教唆来福、打更人和药店老板说谎,歪曲事实真相,逃脱自己的责任。根据《大清律例》诉讼篇诬告律文,可判处常威诬告罪,并根据其诬告律文和例文定罪。
在公堂上,常威为了逃走而挟持了他的干爹李公公作人质。通过影片,我们 可以看出,虽然李公公只是常威认的干爹,并无
血缘关系,但是李公公尽到了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使自己的
干儿子不受不该忍受的折磨,而给他带来了
老佛爷赠送的
黄马褂,并愿意为他主持公道。因此作为干儿子的常威应该尊敬并孝敬他的干爹李公公,而不是挟持想要谋杀他。因此我认为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常威的这种行为看做是谋杀父母,根据《大清律例》人命篇谋杀祖父母父母律文:“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可判处常威谋杀祖父母父母罪,并处以斩首。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 谋杀祖父母父母律文: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
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已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若奴婢及雇工人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皆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欧论。)
在公堂上,常威的罪行被包龙星证实后,他试图逃走,官兵上前去逮捕他, 他拒绝被捕,并出手打伤官兵。根据《大清律例》
捕亡篇罪人拒捕律文:“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可判处常威罪人拒捕罪,并杖一百、流三千里。 大清律例卷三十五,刑律,捕亡,罪人拒捕 罪人拒捕律文: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欧(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解押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去)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斗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罪人拒捕第五条例文: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如犯该军流者,均照军流越狱加等例第加改发。有拒捕者,若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欧在折伤以下者,照满流人犯越狱例改发近边充军。犯该充军者,各以次递加调发。若犯该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其原犯未至满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欧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杀人者,拟斩监候。
戚秦氏产下一子后,包龙星要下令
滴血认亲,常威的血和戚秦氏的儿子(其实是常威自己的儿子)的血相容,让常威暴露本性,常威是杀害戚家十三口的真凶,包龙星下令
虎头铡伺候,常威挟持李莲英当人质,最后,他被
雷豹给打入虎头铡将其咔嚓声问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