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
广东省行业组织
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于2005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具备一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广东省内洗染服务、设备、原料、包材辅料等各类企业、事业机构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旨在协助政府规范管理洗染行业,为促进广东省洗染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会员合法经营利益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协会综述
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助解决会员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举办各种研讨会、展销会、人才培训和交流联谊等活动。
协会为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展经营的国内外洗染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提供各项真诚的服务,为促进广东洗染行业的经济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宗旨:倡导科学洗染、和谐洗染、绿色洗染理念,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洗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整合优化洗染行业资源,倡导洗染先进文化,推动洗染产业发展,提供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实现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洗染行业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业务范围:
(一)推动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行业管理,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经营;
(三)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会员的经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开展培训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业务技术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工作;
(五)开展交流及展览、展示活动,加强行业间在经营、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本国与外国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
建章立制
服务质量规范
标准编号:DB44/T249—2005,中文名称:广东省地方标准《商业洗衣洗涤服务质量规范》,英文名称:Requirements of Classification for Laundry and Deterging Businesses,备案号:16803-2005 DB44,发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7-01,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衣洗涤业已在广东兴起并发展。为提高洗衣洗涤业的服务质量水平,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洗衣洗涤环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广东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东天天洗衣洗涤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如喜、卢志基、史可扬、顾伯芳、施剑荣、郑琼冰、潘震飞、冯剑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洗衣洗涤的技术、质量要求和经营服务要求以及对商业洗衣洗涤的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洗衣洗涤。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行业的洗衣洗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 T 13171 洗衣粉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 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HJBZ 8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洗涤剂
QB / 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 / T 2116 洗衣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衣
用专用的洗涤设备、洗涤剂对各种纺织服装及皮革服装进行清洗的过程。
3.2 洗涤
用专用的洗涤设备、洗涤剂对家居和酒店、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用的各种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进行清洗的过程。
3.3 干洗
用专用的干洗设备及干洗剂对衣物进行清洗的过程。
3.4 水洗
用专用的水洗设备、洗涤剂对衣物进行清洗的过程。
3.5 熨烫
用专用的熨烫设备和工具对衣物进行整熨定型的过程。
3.6 消毒
用紫外线、臭氧、消毒剂或高温、熏蒸等设备和手段杀灭衣物病菌病毒的过程。
3.7 布草
指家居和酒店、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用的床上用品、毛巾、台布、窗帘、椅套、地毯等各种纺织用品的总称。
3.8 客衣
指顾客交洗的各种纺织服装的总称。
DB4-4 / T249--2005
3.9 皮革皮草
指皮革服装、毛皮服装及制品。
3.10 专营店
指专门从事商业洗衣洗涤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4 要求
4.1 洗衣洗涤
4.1.1设施和环境
4.1.1 .1 场地
有满足洗衣洗涤业务要求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50m2。
4.1.1 .2 环境
4.1.1 .2.1 房屋建筑坚固、光线充足、通道顺畅;墙面、天面应清洁不脱落;地面无污水、果皮、痰迹和垃圾。
4.1.1 .2.2 工作区有足够的空间与一定的间隔,流程合理,不得逆向或交叉;洗前洗后衣物有分开、独立的存放区域,洗衣区和净衣区有严格的区分,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4.1.1 .2.3 工场内应有上、下水道。地面以及工作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
4.1.1 .2.4 工场内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4.1.1 .2.5 工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4.1.1.2.6 工场内所用的建筑与装饰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室内空气质量要符 GB 18883 的要求。
4.1.1 .3 设施
4.1.1 .3.1 配备完善的排污设施,污水排放 ( 包括干洗衣物使用的有机溶剂 ) 及废气的排放应符合 GB4287 和 GB 8978 及国家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标志符合 CD 13495 要求;配备满足洗衣洗涤用的蒸汽设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4.1.1 .3.2 工作区前应设有更衣室、流水洗手池。
4.1.1 .3.3 工作场所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4.1.1 .3.4 工场内应安装紫外线或臭氧等专业消毒设施。
4.1.2 设备
4.1.2 .1 水洗工场必备设备及设置去渍台、水洗机、脱水机、烘干机、熨烫设备。
4.1.2 .2 干洗场必备设备及设置去渍台、干洗机、人像机、熨烫设备 ( 蒸汽夹烫机 ) 。
4.1.2 .3 皮革皮毛衣物清洗保养设备符合专业技术要求。
4.1.3 机构与人员
4.1.3 .1 机构
设置合理机构满足洗衣洗涤业务的能力;配有负责生产、技术的人员;各部门设有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规定他们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
4.1.3 .2 人员
4.3.2 .1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由熟悉了解洗衣洗涤工作、有一定洗涤经验、具有洗涤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洗衣洗涤技术质量工作
4.1.3 .2.2 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 10 %。
4.1.3 .2.3 制订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的计划。培训计划应与洗衣洗涤业务相匹配。
4.1.3 .2.4 洗衣洗涤各岗位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掌握洗涤技能的人员上岗操作;洗衣洗涤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1.3 .2.5 洗衣洗涤各岗位人员应在上岗前及定期 ( 每年一次以上 ) 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在治愈之前不可上岗。
4.1.3 .2.6 操作特殊设备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4 洗衣洗涤工艺
4.1.4 .1 操作规范
4.1.4 .1.1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应清洗干净。
4.1.4 .1.2 工作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定期对空气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4.1.4 .1.3 衣物洗涤前应先经过消毒处理,如未进行消毒处理,必须在洗涤时加入杀菌剂。
4.1.4 .1.4 洗前洗后衣物必须隔离。
4.1.4 .1.5 干洗后的衣物需采取适当措施排除衣物内残留的干洗剂。
4.1.4 .1.6 干洗剂要回收利用,采用机械通风排除工作场所内废气。
4.1.4 .1.7 要建立洗涤质量检验制度,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委托卫生防疫部门对洗后衣物的卫生指标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4.1.4 .2 洗涤剂选择
4.1.4 .2.1 根据被洗物品的材质、色泽、新旧程度、污渍的性质和程度选择适应的洗涤剂。
4.1.4 .2.2 洗涤剂质量应符合 GB / T 13171 、 QB / T 1224 和 QB / T 2116 的要求。
4.1.4 .2.3 优先使用符合 HJBZ 8 要求的洗涤剂。
4.1.4 .3 工艺流程
4.1.4 .3.1 客衣水洗
↓ --------------------------- 消毒 ----------------------------- ↓
检查分类→预去渍→水洗→脱水→烘干 ( 晾干 ) →熨烫→质检→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1.4 .3.2 干洗
↓ --------------------- 消毒 ------------------------- ↓
检查分类→预去渍→干洗→去污渍→干洗→定型熨烫→质检→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1.4 .3.3 布草水洗
↓ -------------------- 消毒 ------------------ ↓
检查分类→水洗→脱水→烘干→整烫→质检→折迭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1.4 .3.4 皮革皮草
↓ ----------------------------- 消毒 ------------------------- ↓
检查分类→表面去污→水洗→整形→阴干→熨烫→加脂或上光→质检→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7.5.1.3 皮革皮草应清洁、不损伤、不变形、不变硬。
4.1.5 .2 卫生指标
洗后衣物中细菌菌落总数≤ 15cfu / cm2 ,不得检出致病菌。
4.2 经营服务
4.2.1场所
4.2.1 .1 专营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5m2,设有专用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柜台,洗前洗后衣物要隔离。
4.2.1 .2 专营店房屋建筑牢固、光线充足、通风干爽、整齐清洁。
4.2.1 .3 专营店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
4.2.1 .4 营业执照、服务公约、价格表、投诉电话、营业员证件等应明了并公示。
4.2.2 经营服务人员要求
4.2.2 .1 有一定的文化和洗衣洗涤的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服务。
4.2.2 .2 着装清洁整齐、接待顾客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
4.2.2 .3 应在上岗前及定期 ( 每年不少于一次 ) 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可上岗。
4.2.2 .4 不留长指甲,不在工作场所抽烟,工作前洗净双手。
4.2.3 服务质量规范要求
4.2.3 .1 收发业务
4.2.3 . 1.1 了解客户要求
明确和理解客户对所洗物品的洗涤熨烫要求。
4.2.3 .1.2 检查衣物状态
与客户当面检查被洗物品的实物质量状况,包括新旧程度、脏净程度、衣服织物的材质、附件状况、质量状态,经客户确认并记载。对衣物已存在的质量瑕疵如发现残破、严重污渍、起泡、色差、色花、变形等质量问题必须经客户确认且详细记载,并明确洗涤方式。应向顾客说明洗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好记录并经顾客签字确认。未能与客户当面检查的衣物,如发现问题洗前必须经过客人确认。
4.2.3 .1.3 标识
被洗物品必须有唯一的识别标记,确保不与其他物品混淆。
4.2.3 .1.4 资料记录
凡是与洗涤有关的客户和被洗物品的信息资料,应字迹清晰、齐全完整记录在服务单上,经经营单位盖章及营业员和顾客分别签名,妥善保存便于交货核查。服务单内容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实物质量状况 ( 质地、瑕疵 ) ;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限:客户姓名、地址电话,经营者的地址电话、监督电话:有关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处理的办法。
4.2.3 .1.5 衣物处置
5 申诉与处理
5.1 经营者对顾客提出的申诉应积极对待,及时处理。
5.2 洗涤高档、贵重衣物时,可由双方协商确认衣物价值并商定洗涤费用。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价值予以全额赔偿。
5.3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洗涤后损坏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予以赔偿,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由双方协商或法定机构裁定。套装以损坏的单件理赔,衣裤的计算比例为 6 : 4 。
5.4 损坏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款的 25% 。
5.5 洗涤后的衣物,洗涤质量未达到本标准 4.1.5条的,应免费返工一次,如仍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全额退还洗涤费。如衣物损坏,按本标准 5.3 、赔偿。
5.6 消费者申诉应在衣物取回前,衣物由消费者检查确认取回之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负返工赔偿或其他相关责任。
5.7 衣物由约定交货日起计,消费者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不取的,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超过半年消费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损坏或遗失,经营者不负相关责任。
5.8 经法定检验鉴定,属衣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或标识错误,洗涤加工后出现褪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或其他相关责任。
5.9 不是同时送洗的套装,若洗涤后上、下装出现颜色偏差,不属于洗涤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同时送洗的套装,洗涤前已经存在的颜色偏差,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一同签字确认,经营者对此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5.10 对经确认不属经营者责任的,在消费者同意下,经营者应协助消费者解决。
6 综合评价
6.1 评价方法
6.1.1采用现场考核、现场抽查和查看有关证照、管理记录、技术质量原始记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法评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第 4 、第 5 章的各条要求。用不符合、基本符合、符合作各条要求的评价意见。
6.1.2 评价人员不少于 3 人,以三分之二以上相同结果为该条评价结果。
6.2 评价结果
6.2.1 评价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 .
6.2.2 评价结果符合的要求:无不符合条,基本符合不超过两条 ( 不含洗衣洗涤质量要求 ) 。
6.2.3 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企业,整改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6.3 有效期
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组织复评。
分等定级要求
标准编号:DB44/T250—2005,中文名称:广东省地方标准《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英文名称:Requirements of Classification for Laundry and Deterging Businesses,备案号:16803-2005 DB44,发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7-01,发布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我省洗衣洗涤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各洗衣洗涤企业具备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满足洗衣洗涤服务的质量要求,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我省洗农洗涤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广东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东天天洗衣洗涤实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如喜、卢志基、郑琼冰、蔡依军、马国宗、林春肇、江世平、郑宪湘。
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
1 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洗衣洗涤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酒店附设的洗衣房和采用 “ 店厂合一 ” 模式经营的洗衣洗涤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44 / T 249-2005 商业洗衣洗涤服务质量规范
ISO 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 DB44 / T 249 2005 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洗衣洗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 DB44 / T 249—2005 。
5 五星级企业要求
5.1 规模
5.1.1生产场地
5.1.1.1 面积不少于 2000m2,内部布局合理。
5.1.1.2 设有固定的成品质检区域和存放间。
5.1.1.3 设专门的衣物理化和卫生指标检测分析室。
5.1.2 经营规模
5.1.2.1 在广东省内有专营店 100 间以上 ( 包括 100 间 ) 或商业洗衣洗涤年营业额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包括 2000 万 ) 。
5.1.2.2 每间专营店面积不少于 l0m2。
5.1.2.3 专营店统一装修,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要求,统一收费标准。
5.1.2.4 专营店服务实行电脑管理,电脑系统与生产部门联网。
5.1.2.5 旗舰店设有专门的顾客休息区域。
5.2 设备设施
5.2.1干、水洗设备和辅助设备配备齐全合理,能充分满足洗涤各种衣物的要求。
5.2.2 设备完好率达到 95 %以上。
5.2.3 具备先进的洗烫设备,全自动机械设备台数所占比例不少于 50 %。
5.2.4 有满足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有定期的维修保养计划。
5.2.5 配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检验,获得认可证照。
5.2.6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的蒸汽锅炉,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获得认可证照。
5.2.7具有完善、独立、安全的供电、供水系统。
5.2.8有专用的衣物收送运输车辆,车况完好,车身有明显的统一标识,车厢内部干爽整洁,洗前洗后衣物要隔离。
5.3机构与人员
5.3.1 有完善的组织架构。
5.3.2 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5.3.3 所有员工均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4 具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50%,其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5%。
5.3.5 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5.3.6 经营服务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能讲流利的普通话。
5.3.7 经营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工号牌。
5.4 质量规范
5.4.1衣物洗涤返工率控制在 3 %以内。
5.4.2 待出品衣物随机抽查合格率达到 99.5 %以上。
5.4.3 顾客投诉率小于 5‰ 。
5.5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通过 ISO 9001—2000 认证。
6 四星级企业要求
6.1 规模
6.1.1生产场地
6.1.1.1 面积不少于 1000m2,内部布局合理。
6.1.1.2 设有固定的成品质检区域和存放区域。
6.1.1.3 设专门的衣物理化检测分析室。
6.1.2 经营规模
6.1.2.1 在广东省内有专营店 50 间以上 ( 包括 50 间 ) 或商业洗衣洗涤年营业额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包括 1500 万 ) 。
6.1.2.2 每间专营店面积不少于 8m2。
6.1.2.3 专营店统一装修,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要求,统一收费标准。
6.1.2.4 专营店服务实行电脑管理。
6.2 设备设施
6.2.1干、水洗设备和辅助设备配备齐全,能充分满足洗涤各种衣物的质量要求。
6.2.2 设备完好率达到 95 %以上。
6.2.3 具备先进的洗烫设备,全自动机械设备台数所占比例不少于 30 %。
6.2.4 有满足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有定期的维修保养计划。
6.2.5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的蒸汽锅炉,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获得认可证照。
6.2.6 有专用的衣物收送车辆,车况完好,车身有明显的统一标识,车厢内部干爽整洁,洗前洗后衣物要隔离。
6.3 机构与人员
6.3.1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6.3.2 所有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3 具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 40 %,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3 %。
6.3.4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6.3.5经营服务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能讲普通话。
6.4质量规范
6.4.1 衣物洗涤返工率控制在4%以内。
6.4.2 待出品衣物随机抽查合格率达到99%以上。
6.4.3 顾客投诉率小于8‰。
7 三星级企业要求
7.1 规模
7.1.1 生产场地
7.1.1.1 面积不少于500m,内部布局合理。
7.1.1.2 设有固定的成品质检区域和存放区域。
7.1.2 经营规模
7.1.2.1 有经营门店 20 间以上 ( 包括 20 间 ) 或商业洗衣洗涤年营业额 1000 万元人民币 ( 包括 1000 万 ) 。 7.1.2.2 每间门店面积不少于 6m2。
7.2 设备设施
7.2.1干、水洗设备配备齐全合理,能基本满足洗涤各种衣物的质量要求。
7.2.2 设备完好率达到 95% 以上。
7.2.3 具备当前较先进的洗烫设备,全自动机械设备台数所占比例不少于 20% 。
7.2.4 有满足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专 ( 兼 ) 职人员,有定期的维修保养计划。
7.3 机构与人员
7.3.1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7.3.2 所有员工均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3.3 具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 30 %,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
7.3.4 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7.3.5 经营服务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能讲普通话。
7.4 质量规范
7.4.1衣物洗涤返工率控制在 5% 以内。
7.4.2 待出品衣物随机抽查合格率达到 98% 以上。
7.4.3 顾客投诉率小于 1% 。
8 综合评价
8.1 评价方法
8.1.1企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后,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8.1.2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的星级,对照标准要求,逐条评价。
8.1.3 采用现场考核、现场抽查衣物洗涤质量和抽查管理记录、技术质量原始记录、质量检验报告、顾客投诉记录等方法进行评价。
8.1.4 每条评价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8.1.5 每条的评价人员不少于 3 人,以三分之二以上相同结果为该条评定结果。
8.2 评价结果
8.2.1评价结果符合的要求:无不符合条,基本符合条不超过两条。
8.2.2 评价结果符合,授予被评价对象所申请的级别。
8.2.3 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企业,改进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8.3 有效期及复评
8.3.1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期满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组织复评。
8.3.2 经过复评,符合标准的企业其原来的级别继续有效;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其原来的级别废止。
8.3.3 企业可随时中请更高级别的评价。
8.3.4 企业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须重新进行评价。
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衣洗涤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洗衣洗涤行业出现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洗衣洗涤行业实际情况,经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商议,由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制定并由全体会员通过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洗衣洗涤业的协会会员单位、商会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承接被洗衣物时,经营者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磨(破)损、色泽程度、坚牢度、虫蛀霉变、缺漏件等残缺或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凭证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如发生漏检等情况,必须在两天内(以洗涤凭证的日期为准)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由消费者书面确认再洗涤,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非保价洗涤或保价洗涤,选择非保价洗涤的,洗涤费按非保价洗涤标准收取;选择保价洗涤的,洗涤费按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5% )收取,但不低于非保价洗涤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消费者领取洗后衣物时,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现场检验洗后衣物的质量和数量,如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属保价洗涤的消费者当场检验衣物的质量和数量,如无异议办完领取手续离店后,则视作保价洗涤协议全部完成,互不承担责任;属非保价洗涤的消费者离店后如发现衣物存在漏检的因洗涤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在两天内(以实际取衣物日期为准)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给予返工。
第六条 衣物经洗涤后未能达到洗涤标准的,经营者应给予免费返工,返工一次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退还洗涤费给消费者,洗前已声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尽量去除的污渍除外。
第七条 衣物经洗涤后如造成局部损坏的,经营者应给予修复,对经过修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衣物,经营者应按下列方式赔偿给消费者:
(一)消费者选择非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 6 倍金额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 20 倍金额赔偿;
(二)消费者选择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 25% 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全额赔偿;
第八条 因衣物不能修复且经营者已向消费者作出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要索回该衣物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非保价洗涤的按该衣物洗涤费 13 倍金额赔偿;
(二)属保价洗涤的按该衣物保价金额 70% 赔偿。
第九条 凡属衣物质料或衣物制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而消费者仍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或按消费者指定的洗涤方式洗涤,造成衣物在洗涤后出现缩水、脱线、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现象,经法定部门鉴定,如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索赔。
第十条 洗涤服务中出现难以认定的质量争议问题,可将洗涤衣物送有关法定部门鉴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鉴定协议书,鉴定费由提议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未能按约定日期交付衣物给消费者的,应及时通知消费者,逾期 5 天起补偿消费者每件衣物每天 2 元人民币。消费者未能按约定日期取衣物的,经营者有义务提醒消费者,逾期 15 天起,经营者可向消费者收取每件衣物每天 1 元人民币的保管费;逾期 3 个月以上未取衣物的,应视为消费者自动放弃对该衣物所有权的权利,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该衣物。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洗涤服务过程中,存在以水洗冒充干洗或未洗冒充已洗等欺诈行为的,应退还消费者洗涤费并增加赔偿洗涤费一倍的金额。如造成衣物损坏的,另按第七条赔偿。
第十三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粤洗商 [2003]028 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 二 00 七 年三月二十一日)
协会组织
一、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任期2005.11-2008.11)
名誉会长:周玉书(中国武警部队原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原副司令员)
名誉会长:刘维明(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广东省政协原副主席)
会长:卢志基
秘书长:潘震飞
副秘书长:林春肇
二、第二届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任期2008.11-2011.12)
名誉会长:周玉书(中国武警部队原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原副司令员)
会长:卢志基
秘书长:潘震飞
副秘书长:林春肇
三、第三届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任期2011.12-)
名誉会长:周玉书(中国武警部队原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原副司令员)
创会会长:卢志基
会长:廖志文
秘书长:黄文生
副秘书长:潘震飞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The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Laundry And Dyeing Industry
缩写英文:GD-LD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东省洗染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为主并包含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洗染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动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行业管理,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经营;
(三)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会员的经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开展培训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业务技术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工作;
(五)开展交流及展览、展示活动,加强行业间在经营、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本国与外国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洗染企业或与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业,经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约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3-29 13:26
目录
概述
协会综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