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
广告相关术语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分类
1.按广告主的性质分: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2.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分:跨国、全国、区域和地区广告主
具备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2.有明确的广告目的;
3.明确广告活动是一种投资活动
4.对广告活动有客观的预期。
其他相关
iResearch艾瑞咨询根据网络广告监测系统iAdTracker的最新数据研究发现,在被监测的47家主流WAP媒体上,网络服务类的广告主数量最多,有58家,主要由网络游戏及网络媒体广告主为主,其次是IT类(主要分布在软件、电脑及配件行业中)和通讯服务类(手机和通信)。 在2009年Q1 WAP广告主数量最多的5个子行业中,移动电话行业里面投放网络广告的共29家,其中有5家也投放了WAP广告,是5个行业中和网络广告投放重合最高的,其次是银行服务和软件服务类别,重合度分别达到12.9%和12.5%。而网络服务和网络游戏虽然在WAP广告主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是和在网络上的相应广告主数量来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具有相当的发掘空间。
管理规定
2023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0 03:47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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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具备条件
其他相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