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帝谕旨各省筹设警察巡军,二十九年,广西巡抚
柯逢时在省城创建广西省城警察总局。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
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巡警道下设
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宣统元年(1909),省城警察总局撤销,成立
广西警务公所,隶
广西巡警道,掌理全省及省城警察事务。七月,将省城5个分局、2个附局改为中、南、北、东洲4个警区和南区西、北区城外、东洲区文昌、行春4个警察分驻所。各警区共划分l12段,设置112个巡警岗位。警区设区官、巡官、巡长、巡警,分驻所设巡官、巡长、巡警。二年,各警区及分驻所共有*7人。三年,增设水上巡警区和马巡警3队(共49人),直属巡警道指挥。历任巡警道:刘永滇、欧阳中鸽、王秉必。
民国元年(1912)设
广西警视厅于省城桂林,隶广西省民政司。同年10月,广西警视厅随省府迁南宁,桂林设警察局(局长
赵元杰)。2年,改名
桂林警察厅(厅长李济潮),仍隶省府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