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又叫应收应付制或应计基础(Accrual Basis),是按照收益、作为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费用是否应该计入本期损益的标准。
实践依据
在
会计主体的
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
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
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诊和记录
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
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
收入确认和
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
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
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
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
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
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
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
会计期间实际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执行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
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
固定资产修理、
租赁、
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执行结果
由于银行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其收入依赖于
贷款和
投资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弹性,而其支出中的绝大部分直接面向存款户和维系业务经营正常运转,具有明显的刚性。因而,影响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方面在于收入,源头在于贷款和
投资质量。
在收入方面,我国的
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
专业银行,诸多众所周知的原因,使其
信贷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不佳。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考虑新旧制度转轨时
贷款质量的现状,仅一刀切地规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经为 3年、2年和1年)的贷款才停止
计提表内
应收利息,导致
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这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以
实收资本或客户存款垫交
国家税利(
营业税、
所得税及利润)。更为严重的是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一时难以奏效,大量贷款无法正常收息,已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客观现实。因此,这一制度的执行,必然使
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
利息越滚越大。虚假的
繁荣和巨额的欠息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
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后劲不足和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抵御风险能力也逐步下降,
经营风险逐步加大。
在支出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的定期到期
存款应付未付利息,不论其在某一时点上数额多大,最终必须支付给客户,银行充其量只能占用时间差,何况近几年由于
财政资金信贷化,巨额的
保值贴补已从明中和暗中将
国有商业银行预提的
应付利息蚀尽。另一方面,较为明显受制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是
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的
摊销。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两项资产的摊销,单纯考虑了资产的受益期间,而忽略了稳健经营。比如,无形资产中的
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严格按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无法确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时间摊销;
递延资产中的
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时间摊销。这些规定人为限制了企业按照
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一个经营行、处即使有大量利润,本年成本完全可以消化已经挂账待摊的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也因待摊资产没有达到受益期限而不能摊销。相应的,以后年度即使发生政策性或
经营性亏损,
成本无力消化
待摊费用,也要强制摊销。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
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列支直接或
间接费用,费用限额不足则可以递延待摊。
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超前的、不切实际的实施权责发生制使
国有商业银行收入不实,支出下甩,盈亏的水分和潜伏的危机逐年加大,后果不言而喻。
适用性
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
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
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
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
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
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
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
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现金流量或
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比较
应收应付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2.计算出来的盈亏数字的准确程度不同;
3.会计核算不完全相同。
主要区别
权责发生制和
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 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
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
现金收付基础,5 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
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综上所述可知,采用应计基础和
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① 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
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他们所设置的
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② 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它们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相同。
③ 由于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下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④ 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
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