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综合
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
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
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
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
水体功能要求,实行
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
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
水质标准。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
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
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
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