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是
财产保险的一种。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
公共事业的
土木建筑项目。
承保范围包括: (1) 某些
自然灾害如洪水、雷电、风暴等引起的损失;(2) 某些人为原因,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3) 某些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等。开办建筑工程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工程的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
计划实施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及时、合理地获得补偿,使工程计划得以持续顺利地进行。
特征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
现代工业和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
火灾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
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
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
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
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
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
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
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
保险保障。
保险项目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被保险人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
施工单位,可分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责任
1、自然事件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
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
冰雹、
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
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是指在
保险期间因
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
诉讼费用和
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
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
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
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
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承保项目
1.建筑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
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筑用的
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
打桩机、铲车、
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
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
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
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物资,由于
施工过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损失危险,保险人亦可承保。
4.安装工程项目,即
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如电梯及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存在的危险予以承保。
5.
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虽是
责任保险中的承保对象,亦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之一加以承保。
承保方式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
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
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
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包含2部分内容:1:物质损失险;2:
第三者责任险.
在物质损失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1.在
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很多人会问及意外事故包括哪些呢?意外事故一般指的是不可预料的
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那很多人又会问:“施工现场的材料被偷盗了,算不算意外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观行为,意外造成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根椐最新条款,只需要在特别约定内加上
盗窃保险就可以了)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
有关费用,上海平安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平安保险公司对每一建筑工程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
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
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
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
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
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
破坏力强大的
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被保险人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
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
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
保费。
费率表
费率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
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
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2、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
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5)工程
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