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
税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纳税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这些国家在
政府采购领域、
公共投资领域普遍推行
招标投标制,要求政府投资
项目、私人投资的
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
竞争性招标,否则得不到财政资金的支持或
审批部门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基于资金来源和
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这是针对
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
基础设施,是指为
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
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 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
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
项目性质上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 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使是
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
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国有资本占
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
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
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
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
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
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如前所述,这类
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
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
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
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
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随着
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
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