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
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强制检定指的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 个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的一种检定
用途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必须出列入强制验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并且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所谓“直接用于”是指面对社会服务的,会引起利害冲突的那些计量器具,其获得的量值将直接在上述四个方面发生作用。
规定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强制性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2)检定关系固定,定点定期送检。
(3)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实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5 16:56
目录
概述
用途
规定
强制性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