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大夫
中国古代官名
御史大夫,中国古代官名,秦朝中二千石,唐初从三品,之后逐渐变为正三品,元朝从一品。秦朝设立的官职,与丞相太尉合称为三公。汉代时,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东汉时又改名司空,大司空和司空仍为三公之一,但均已不再是最高的检察长官。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大夫官职又偶有恢复。隋唐之后的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最高的检察官,但不再有秦汉三公的权位。明代改御史大夫为都察院,御史大夫一职遂废。
历史沿革
御史大夫为秦代设置的官名,为丞相的副手,侍御史之长,负责监察百官的职责。
西汉时丞相、御史大夫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大夫共同议决。丞相位缺,一般都是由御史大夫直接升任。御史和皇帝亲近,所以群臣奏事须由他向上转达,皇帝下诏书,则先下御史,再达丞相、诸侯王或守、相,因而皇帝常常利用御史大夫督察和牵制丞相。
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汉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改名大司空。从西汉末到东汉,遂延续不变。汉献帝时,在曹操的专权下,又恢复了丞相和御史大夫的官制。
西汉晚期,从原来的丞相、御史大夫、大司马变为三公并立,是汉代官制中一大变革。
东汉初年,御史大夫的官属,由御史中丞总领,中丞替代御史大夫而成为执法和监察机构的首脑人物。
魏晋南北朝时期,偶尔也恢复御史大夫的名称,或替代司空,或替代御史中丞。
隋、唐以后所设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御史台长官,已经不再具有汉、魏三公的性质。
明代改御史大夫为都御史,自此其官遂废。
官员管理
选任
御史大夫的人选以声望为第一,汉初多用元老重臣,后御史大夫选用多是政绩卓著者。其他官员必须明习法律才有资格进入御史府。
御史大夫的选用通常以学识、德行及政治经验三者为遴选御史的评量标准。
先论学识。汉初御史大夫除部分由刀笔吏充任外,大都由精通刑名者为之;盖因御史大夫主要的职责,即在于根据国家法令,监察国家庶政得失与官吏是否尽责,不明悉法律者,无法胜任。到武帝用董仲舒议,罢黜百家、尊崇儒术后,任御史大夫者,渐有以通儒术为主的趋势,如儿宽、魏相、萧望之、贡禹、韦玄成、匡衡、王骏、孔光等,均因通明经术而为御史大夫。
魏晋及南朝大体承袭此传统,北朝的后魏、北齐尤重御史,必答策高第始补之。
宋、明两代都重资格。“有学识通达治体”、“识量端宏才行老成”经常作为评价的依据。
次论政治经验。要通晓治体,除学识素养外,最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从实际政务的处理中体验、学习,故历代选用台谏莫不重视其政治历练。
汉代选郡守或国相考绩高第者为中央官,然后再从中央官中选御史大夫。御史的地位愈高,其政治经验也愈丰富,待升为御史大夫时,必已通悉政事,足可为候补丞相了。后代的选择,大体不脱此规范。
明代曾有“初任者不许铨除风宪”(《明会要》)的规定,通常“定科考出身历任三年者,不限内外,通选御史”(《明会要》)。明中叶之后,鉴于一般御史未必称职,遂更强调对御史前任实绩的考察,对年轻资浅者,甚至给以“实习”的考验,“必先试以小差,果能称职,历事经年,方准实授”(《明会要》)。在见习阶段,更有遣派资深者随行监督指导者。
考核
御史虽有监督百官、整肃纲纪之权,然其本身也难免有违规犯法或纠弹不当之处,故历代亦莫不严御史之考核。考用实为一体之两面,严核之目的,即在便于重用。
先论上对下的考察:历代监察机构的首长或副贰,都负有考核其属下的责任与权力。两汉对御史并无专门的考核机构,由台内中丞负统领及考核之责。凡功绩卓著者,或予以晋升,或给以奖赐;而溺职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戒赖,左迁、免职、下狱、死刑(包括有罪自杀)的处分。
唐代核察权归台院之长杂端,在台院中更设置“黄卷”,记录御史的违法与错失,由主簿掌管。从《唐六典》“凡不纠举所职则罚之,新除御史之未晓制度者常受罚……以罚万二千钱为限”的记载看来,对一般御史的考核已颇具制度化。宋、元亦行台院制,大体循唐之旧。
次论下对上的考察:御史府的首长若有违法错失,御史只要言之有理,或握有实据,照样可以提出弹劾,这也是一种很实际的考察。这种以小监大、以下监上的原则,不但可施之于一般官吏,同样可施之于监察机构的本身。其成效的显著,代有明证,也是不容忽视的。
再论吏部考核权:隋唐以后吏部也担负部分考核御史的责任,从好的方面看,对御史多一制衡的机构;从坏的方面看,则对御史又多层约束与压制。隋唐以后,台谏权力日缩,君权日大,与此不无关系。
(注:上述考核内容包括御史大夫在内御史官职的考核)
升迁
御史大夫由于其作用特殊、地位重要升迁提拔的很多,一些御史大夫直接升任丞相。西汉任御史大夫者有六十九人,其中升任丞相的有二十二人,接近西汉丞相人数的一半。
权利职责
御史大夫位居上卿,是最高监察长官,银印青绶。秦、西汉为丞相副贰,主管监察、执法,协理全国政务,权重位尊,秩中二千石。管理文书档案,转呈章奏,传达诏令,监察、考核官吏,典掌刑狱。或尊称为宰相,领诸御史、侍御史。
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样利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同时便于监督丞相。御史大夫除典正法度外,按照职权监察丞相以下官员。
代表人物
冯劫(?—公元前208年),战国时期秦人,在秦始皇时曾任御史大夫。前208年,大将军冯劫与其父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联合向秦二世进谏,请求停建阿房宫及减省戍役以减轻民困。二世不从,命人把三人治罪,冯去疾与冯劫不愿受辱,皆自杀死,李斯后来也被处死。
张汤,西汉杜陵人。幼时喜法律,曾任长安吏,内史掾和茂陵尉,后补侍御史。因为治陈皇后,淮南、衡山,江都三王谋反之事,得到武帝赏识。先后晋升为太中大夫,廷尉、御史大夫。与赵禹编定《越宫律从朝律》等法律著作。用法主张严峻,常以春秋之义加以掩饰,以皇帝意旨为治狱准绳。
官职下属
御史大夫官舍称御史大夫寺,又称御史府,御史府与丞相府并称二府。御史府共三百四十一名官吏,除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丞和四十五名御史官员外,其他都是御史们的属官,负责御史府的日常具体事务,如缮写文书、管理档案等。
御史大夫下有两丞,各秩千石。一为御史中丞,一为御史丞。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办公,职掌管理图籍秘书,督管地方部刺史,下领侍御史,负责接受公卿奏事与举劾按章等职能。御史丞负责弹劾百官与日常工作。
历史意义
御史大夫作为监察百官的职位,它的设立代表着监察制度,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实现良好的政治法律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15:37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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