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的本质是具有不同
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的金融机构,围绕不同
成长阶段的企业的差异化投融资需求,建立紧密的
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共同体平台上,在信息、渠道、产品、客户等不同层面展开合作,运用丰富的
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为企业打造一站式
金融服务。
主要是对中小科技企业,在
风险投资机构评估、
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
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中新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
银监会、科技部与
人民银行联合21日在北京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并明确了首批10家试点银行。
中国国务院自2015年3月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投贷联动,至今已有一年有余,而2016年的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到2016年启动投贷联动试点,使得各界对此充满期待。
所谓“投贷联动”,是指银行采用成立类似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对创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建立在严格的
风险隔离基础上,以实现
银行业的资本性资金早期介入。与此同时,还通过信贷投放等方式给企业提供另一种资金支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贷联动既考虑了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考虑了中国以银行为主的
金融体系特点,能够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
客户资源、资金资源方面的优势,有效增加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
由于现有法规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试点投贷联动的银行在
组织架构方面须有两种设置:一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二是设立
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
由于涉及
投资问题,投贷联动无疑具有较大的风险。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投贷联动业务风险,比如建立“防火墙”。新规要求,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
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
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非自有资金。
此外,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
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