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就是将资金投资于
不动产方面。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不动产投资介绍
不动产投资就是将资金投资于不动产方面。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不动产投资
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是指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建筑物或修理住宅、商业建筑等投资。这里保险公司所持有的不动产可分为营业不动产与投资用不动产两类。
1.不动产投资的意义:保证长期安全收益;通货膨胀的回避;实现保险投资的社会性。
2.
不动产投资过程:取得土地审核;建筑计划的测定与工程承包;保险公司的管理。
什么是
不动产投资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指的是受托机构以公开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证券,募集一笔资金,再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
有价证券等,也就是“先有钱,再投资不动产”的型式。
在
不动产投资信托中,投资者以购买信托法上产权证书的方式将资金交给受托人,从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受托人有权将该资金用于不动产经营,并须将不动产
收益分配给投资的受益人。
不动产投资信托常常被投资者作为减少纳税或延缓纳税的手段。
信托组织形式
公司
美国1960年立法规定了两种组织形式,即非法人信托和非法人组织(Unincorporated Trust or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直到《1976年税制改革法》(Ta)(Reform Act of 1976)才允许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
其实,在1960年1月4日众议院议员Keogh提出的法案中就已经将公司纳入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范围。1960年立法将公司排除的原因有两个。其一,当时美国国会和财政部的主流观点认为如果允许设立公司型
不动产投资信托,会使得以不动产运营为业务的公司逃税。其二,
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的推动者过去一直是通过
商业信托的组织形式来进行不动产投资,所以在是否允许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这一问题上并不积极。从实践来看,《国内税收法典》为
不动产投资信托规定的严格条件使得上述担心没有必要,并且不动产投资信托也只能在承认商业信托的州成立,不允许公司型也大大限制了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发展。《1976年税制改革法》遂将公司纳入组织形式范围。
结合上文关于
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来源的分析,投资公司不仅有公司型也有信托型,商业信托也是具有公司特点的一种商业组织。不仅如此,作为投资公司继受对象的英国投资
信托,基本形式也是公司。因此,英美法这种不在严格意义上来使用“
信托”一词的背景,将公司纳入其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信托
《国内税收法典》也不是在严格意义上来使用“信托”一词。作为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信托包括
商业信托、特拉华式信托以及一些州的不动产投资信托专门立法所规定的非法人信托。
商业信托兴起后,有许多州以制定法对
商业信托进行了改造。就其实质来说,所谓改造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传统信托法规则的适用。制定法对
商业信托的改造始于1909年马萨诸塞州的立法,除外尚有阿拉巴马、肯塔基、亚利桑那等20个州对商业信托进行了专门立法。在此可以将改造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将商业
信托界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比如商业信托有自己的名称和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等;或者就特定事项,比如起诉、应诉,承认其为独立法律实体。其次,要求将
信托文书副本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不是商业信托的成立要件,仍然是基于信托文书而成立。再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管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并且直接免除受益人的责任。
所谓特拉华式
法定信托是指以特拉华州
法定信托法(Delaware Statutory Trust Act)为代表的州制定法对
商业信托改造的产物。此类制定法还包括怀俄明、
康涅狄格、马里兰、
南达科他、弗吉尼亚、内华达和新罕布什尔等州以“
法定信托”、“商业信托”或“投资信托”命名的立法。这些制定法的改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
信托文书可以赋予
受益人直接控制
法定信托的权利。比如
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或其他人发出管理方面的指示,可以召开会议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这是商业信托和
法定信托最根本的区别。其次,成立
法定信托需要向本州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
信托证书,法定信托自提交信托证书之日或者在信托文书中指定的晚于提交之日的日期。这也改变了商业
信托基于信托文书而成立的传统。
所谓非
法人信托是指有些州在对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专门立法中规定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些州包括阿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北达科达州、俄亥俄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等。其中阿拉巴马州和俄亥俄州既有对商业
信托的立法,也有对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立法。对阿拉巴马州和俄亥俄州来讲,
不动产投资信托要想获得该州的承认必须符合其专门立法。但是即便是不符合其专门立法规定的商业信托,如果符合《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条件,也不应当影响该商业信托获得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地位。从这些州的专门立法来看,非
法人信托也是基于信托文书按照信托架构成立的,并且也都带有公司的特点。虽然各州专门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能以非
法人信托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签订合同、处分财产;以信托财产对非法人信托的债务承担责任,
受益人承担有限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发行可转让的
受益凭证等。因此,非法人信托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而是和商业信托、特拉华式信托相似的商业组织。
非法人组织
《国内税收法典》也将非法人组织列为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但是该法没有明确界定何谓非法人组织。在美国,合伙不是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该法典所称非法人组织却本应和公司一样缴纳联邦所得税。否则也谈不上
税收优惠了。因此,合伙不属于《国内税收法典》所称非法人组织。
有限合伙也不是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应包括在内。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非法人组织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
信托消极属性
不动产投资信托消极属性的涵义
所谓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是指其以
股息形式向股东或
受益人分配的收入,应是以不动产
租金和
不动产抵押贷款利息等
消极收入为主体,并且不能从不动产开发和销售以及饭店、宾馆的经营等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业务中获得收入。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是从1960年立法开始就强调的一个基本理念。规定这一属性的原因有两个。首先,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的推动者,将当时已经给予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适用于不动产投资信托。这些推动者认为投资公司仅仅进行消极
投资活动而不涉猎积极业务,其收入主要是
股息和
利息。既然如此,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收入也应以
消极收入为主。其次,美国国会担心如果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参与积极业务,会使一般的公司也以不动产投资信托为借口逃税。比如,如果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参与积极业务,
通用汽车公司就会以其投资于汽车并将收入分配给股东为由,主张就其分配给股东的
股息不应缴纳所得税。
不动产投资信托消极属性的实现
为了实现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国内税收法典》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规定。首先,限制不动产投资信托收入的来源。比如直接或间接来自经营和管理不动产收入被排除在外;明确界定某些收入不能归人“不动产
租金”的范围等。其此,规定了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即在权益型不动产投资信托中,应由独立承包商向承租人提供与不动产租赁有关的服务,而不能由不动产投资信托提供。1960年立法法毫无例外地规定向承租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均由独立承包商来完成,以严守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但实践中人们认为该规定过于严格,并且积极业务和消极投资的界限并不明确,因而对这一规定提出批评。基于此,国会在坚持不动产投资信托消极属性的前提下,开始对上述规定予以缓和。比如1976年《税制改革法》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可以向承租人提供与出租不动产相关的常规服务,但对什么是常规服务并没有界定。美国财政部曾对一些不动产投资信托做出特别裁定,其中指明了获许的服务项目,诸如租赁事宜(要约邀请、租赁合同谈判、收取
租金等)、不动产的维护(包括建筑物、配套设施、预警系统、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等)、水电暖等的供应、安全保卫以及自动售货机等。1999年《不动产投资信托现代化法》(REIT Modernization Act)允许由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应税子公司向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承租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