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证券投资者权益包括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等五项重要的
权利。 知情权是
投资者有权及时、
准确、充分地获得上市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
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则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中小
股东由于其购买股票而依法享有的
股权地位和因此而受法律保护的各种
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采取的
利润分配方式主要包括
现金红利和股票
红利两种主要方式。 一桩桩
证券市场上的丑闻很值得我们去深思,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不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结构的问题,而且也有外部的
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还有中介机构
合谋造假的问题,同时也有中小
股东自身权利
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
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在讨论健全中小
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之前,必须首先认清问题的根结所在,然后方能对症下药。
当前我国的很多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
股权结构不尽合理,从而导致“一股独大” 的现象较为严重,这导致股东之间
制衡机制相对缺乏,使上市公司的各个
职能部门,包括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缺乏必要的相互协调
机制,不能有效的为实现全体
股东的
利益而做出最大努力,特别是当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时,对于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威胁。
独立董事地位不够独立、
事前监督作用不明显
监事会是在
现代企业制度中负责监督
企业日常管理的
组织,由于缺乏适当的
激励和
约束机制,导致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中的认可度降低,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无法发挥现代企业制度中独立
监事的作用。监事会成员自身素质偏低,其拥有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不强。建立现代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
权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完善
公司治理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发展不够成熟,导致
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相对落后,更是由于欺诈
行为存在不对称的
收益和
成本之间的巨大差距,更加剧了种种
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如
证监会刚刚处罚的ST曙光,令人震惊“银广夏丑闻” 、 “郑百文事件”等无疑都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监管力度的缺乏。
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是母子公司关系,在它们之间进行的
关联方交易行为,最终很可能会
掏空上市公司的
资产。
母公司和
子公司或姊妹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尤为突出。大多数
交易都是通过
转移支付、低买高卖等暗箱操作
行为控制转移公司
利润,以逃避股东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管,这不仅会侵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同时从长远看也不利于
公司的发展。
维权意识是衡量一个
国家法治水平和公民法制观念的重要
标志。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
公众意识不强,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很多人不仅不知道如何表达自身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用
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许多中小股东而言,能够出席
股东大会,并使自己手中的
股权最大限度的转化为对于公司
决策和
经营管理的话语权则显得十分必要。
因为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代价相对较大,所以绝大部分中小投资者都是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解决
行权问题。如果按照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 把社会中公众股东作为一个
理性的“
经济人”来看待的话,他必然要进行经济成本的分析和权衡,然后再根据权衡的结果再进行策,从而来选择保护自己利益的最佳实现方式,进而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