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公司1993年5月1日购入乙公司发行的
债券$400,000。作为
长期投资,是按折价$391,000买进(包括经纪人
手续费在内),外加
应计利息$12,000。该项
债券的折价为$400,000一$391,000=$9,000,按四十五个月计算,每月摊销折价$9,000/45个月=$200。此外,其他条件不变。在第一年,债券投资的核算如下:
利息:$400,000×12%×6%/2=$24,000
如果
应计利息原记入“
利息收入”借方,而不是记入“应收款项”,则应将全数$24,600记入“
利息收入”贷方。
利息(五个月):$400,000×12%x5/12=$20,000
投资者买入
债券时的溢价或折价,与发行者
发行债券的溢价或折价是对应的。在投资者按溢价或折价购入时,发行者也必然同时是按溢价或折价售出。投资者和发行者双方对于溢价或折价都要按期摊销,通过摊销使实际
利息得到调整。双方对溢价或折价摊销处理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方对于溢价或折价在
债券购入时都记入投资的成本(溢价买入加大成本,折价买入减低成本),按期摊销时直接转记“
长期投资”(摊销溢价贷记“长期投资”,摊销折价借记“长期投资”),待债券到期摊销足额时,“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余额恢复为其票面数额,按票面数额收回投资;发行方则将
长期负债的“应付债券”,按票面数额入帐,溢价和折价另设“应付公司债溢价或折价”科目核算,此科目期末余额在
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应付公司债”项目的加项(溢价)或减项(折价)反映,待债券到期时,溢价或折价全部摊清,此科目便无余额。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