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发行是指发行
证券单位为了提高证券信誉,增加
投资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某种方式承诺,保证到期支付证券收益(
股票为
股息红利,
债券为本息)的一种发行方式。
1、
信用担保发行。这是指
证券的发行没有任何
担保品,仅凭
债券发行者的
信用。这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自身的
信用能力作为
担保;另一种是凭借他人的信用作担保,即依托某一担保人的
信用担保而
发行债券。
充当
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资格,具体内容是:担保人必须是独立的
法人,有实际经济能力承担所担保的
债券如期还本付息,必须具有法定比例的担保
证券本息及其他已担保经济责任总和的自我资金。
担保人在所担保的
债券发行者不能如期偿还
本金或
利息时,必须及时提供全部资金予以代偿。
担保人代偿后对代偿
债券本息具有追索权,可以收取担保责任的
抵押品。
担保人同意担保必须出具正式的书面担保文件,明确所担保
债券的名称、数量、
本金和
利息总额、偿付日期与方式、
违约责任等。
2、实物担保发行。这是指
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
抵押或补偿,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发行者一旦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
债券本息时,则应用
担保实物进行清偿。代理
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或依原所签协议处理
担保品,变价用以代偿债券本息,变价不足偿付
金额的,按比例偿付,原
债券持有人保留差额追索权,变价超过金额的,余额由代理发行机构扣收必要的费用后退回给
债券发行者。
4、
证券担保发行。这是指
债券发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
有价证券作为
发行债券的
担保品,按照惯例,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必须大大超过以此为担保发行的
债券价值。用于
担保的
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
企业(
公司)
债券、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但必须是能被广大投资者或社会众人所能接受的证券种类。当
债券发行者到期不能偿本付息时,用
担保的
证券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