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
法学术语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释义
我国在多种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确认了这一制度,从《票据法》到行政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在更低一级的部门规章《支付结算办法》中均对这一制度从不同层面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中,我们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了解一下这一法律制度。同时对不同规范性文件就这一制度的规定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思考。
适用的对象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其一,票据丧失,就可挂失止付;其二,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可见,挂失止付适用于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明确的票据。这一规定的必要性不难理解。因为首先,挂失止付本身是为了防止付款人将不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而设立的,如果付款人不明确,也就不会发生票据被支付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必挂失止付了;其次,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就是票据的付款人,倘若付款人尚不明确,那么挂失止付向何人提出?所以前提是:未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明确的的情况下,不适用挂失止付。
适用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一般程序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认为,挂失止付的一般程序如下:
在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据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鉴章;最后经票据的付款人审查后,确属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由票据的付款人对该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暂停支付。
必须在此予以说明的是,这里所列的挂失止付的一般程序,仅仅是本人根据有关票据的规范性文件所总结出来的在实践中使用的操作方式。对于其适当性在后文中本人将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一经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双方间就建立了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其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为:
失票人的权利
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的义务
A、按照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B、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付款人的权利
要求失票人提供如下事项:A、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B、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C、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付款人的义务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立即暂停支付,直到法定止付期限届满或收到有关司法文书。
挂失止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以上权利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形,相应的法律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如果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未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据的,产生的损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担。
2.如果失票人未按规定向付款或代理付款人提供票据丧失的时间、事由,票据种类等事项的,造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无法实施暂停兑付,而产生的损失由失票人自行承担。
3.失票人在挂失止付后,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兑付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兑付已挂失止付的票据给失票人造成损失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对失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效期限
当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后,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都不得支付该票据。为了维护整个票据制度的有效运行,法律法规规定了挂失止付的期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可见,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限为12日,自付款人或代理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一期限,挂失止付自动解除。
存在的问题
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均规定了失票人挂失止付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如《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同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依据以上规定,显然可以认为不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就不产生失票人期望的止付的效果。实践中,付款人也往往要求失票人填写由其提供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否则就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那么这些规定及操作方式是否与《票据法》的规定相冲突呢?我们不妨在此做些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看看《票据法》第十五条关于挂失止付制度的最基本的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对挂失止付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作如下理解:
1.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是失票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失票人当然可以选择行使的方式,而不受付款人的限制。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是付款人的义务。显然,只要收到了失票人的通知,付款人就应当履行其暂停支付的义务,既然是义务,那么当然也无什么条件可讲。
3.《票据法》对于挂失止付通知的形式,并未作具体规定。《票据法》是规范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通观该法的规定,并未限制挂失止付的通知应当是口头或书面形式,更未赋予付款人制作格式通知的权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要求失票人挂失止付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以及实践中付款人要求失票人必须填写其制作的挂失止付通知的行为,显然限制了失票人的权利,其内容违反作为上位法的《票据法》的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人们依旧按照这些规定在操作,但这些规定的适当性在理论上的确值得探讨。
当然,失票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都必须使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有暂停支付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失票人应当在其通知中明确其要求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等内容,否则失票人便无从完成止付行为。挂失止付也就因无法确定具体的对象而不能实施。
有关票据丧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有: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4 21:06
目录
概述
释义
适用的对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