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
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
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
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
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贷款用途
从一般意义上讲,过桥贷款是一种
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过桥贷款是使购买时机直接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过桥贷款的最大优点。过桥贷款的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相对较高,以一些
抵押品诸如房地产或存货来作抵押。因此,过桥贷款也称为“
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渡期融资”(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资”(gap financing)或“回转贷款”(swing loan)。
过桥贷款为并购交易双方“搭桥铺路”而提供的款项,可以理解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
借方提供的一项临时或
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贷款,也可以是
循环信用证,只是在时限方面更短暂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种
短期融资,在并购交易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桥式贷款”的利率比一般的
贷款利率要高2%~5%。在市场情况变化异常时,交易必须加速运转,收购市场
取费较高,迫使买方快速获得资金以结束交易,从而相继采用“桥式贷款”。随后通过销售债券与权益票据来偿还
银行贷款。
过桥贷款在国外通常是指
中介机构在安排较为复杂的中长期贷款前,为满足其服务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资。对中国证券公司来说,过桥贷款是专指由
承销商推荐并提供担保,由银行向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的
流动资金贷款,也就是说,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
募集资金尚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过桥贷款还可以用于满足并购方实施并购前的
短期融资需求。 在中国,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
企业兼并、重组中的
短期贷款等。
根据过桥贷款的定义,过桥贷款可以弥补借款人所需融资的时间缺口(bridge the gap between times)。
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使用过桥贷款。对过桥贷款进行个性化设计,可以适用于许多不同的情况。比如,一家公司正在进行一轮
股权融资,预计6 个月后结束发行。公司使用过桥贷款,可以满足其
营运资本的需要,将来利用
发行债券的方式来偿还过桥贷款。公司金融中的过桥贷款称为“缺口融资”,用于弥补偿还所发行的债券与用新发行的债券取代它这两者之间的时间缺口。此时过桥贷款也是一种营运贷款,用于
静默期(quiet period)与
IPO 两者期间,或者签订收购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LOI)与实施收购两者期间。
对个人来说,在
房地产市场使用过桥贷款是很普遍的。由于在出售一笔财产和购买另一笔财产中间经常会有
时滞 (time lag),所以使用过桥贷款可以为私房业主提供更多的灵活性。过桥贷款经常用于商业性的房地产购置,很快地出售一笔财产,从丧失赎回权的
抵押品中重新得到房地产,利用
短期融资的机会为获得
长期融资提供担保。从房地产市场来看,过桥贷款是对个人出售房产权益而提供的短期银行贷款,它以个人现前的房产特别是准备出售的房产作为抵押。
个人使用过桥贷款或过渡期融资可以摆脱这样的困境:在你出售财产之前想要购置房产。此时过桥贷款是为购置新房提供短期融资,在出售完旧房时还清贷款,基本上能使个人在处置完旧房以后有地方居住。
另一方面,过桥贷款在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中体现广泛,维持
资金链,用于弥补之前的贷款。
要素和费用
过桥贷款的关键要素是要有合格的购买人(a qualified buyer)和署名合同。一般来说,对新房发放
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将提供过渡期融资,作为出售财产结算时应付的个人票据。可是,如果对你拥有并要出售的财产没有购买人,大多数贷款人将会对该财产设置
留置权(lien),从而使过桥贷款成为一种第二抵押(second mortgage)。
需要注意的是,过桥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的
利息成本、距离前端费用(up-front fees)以及出售房产所花费时间比预期长所带来的后果。虽然过桥贷款属于
短期融资,但是其利率较高,距离前端费用也较高(比期限仅为几周或几个月的
贷款利率通常要高)。事实上,对于能获得
预付款的贷款人来说,任何一笔
担保贷款都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如果个人持有股票、债券或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最好还是以它们作为
抵押品来申请过桥贷款。
法律关系
从商业银行开展
过桥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该项业务的
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
法律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
法律关系主体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一对特殊的主体。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过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它们与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预上市公司应是其募股方案已获得国家
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即将上市的公司。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是
承销商,它与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之间签订承销协议,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过桥贷款的
担保方式既可以是
信用担保,也可以是
质押担保。银行之所以愿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担保,是因为该类券商通常
资金实力雄厚,
经营业绩良好,
财务状况健康,
盈利能力较强,资信水平较高,运作相对规范。当然从维护
银行债权利益的角度来看,质押担保的安全性要高于信用担保。
(3)过桥贷款
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未来
募集资金计划的批准为前提。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的未来募集
资金计划尚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则不能申请过桥贷款,因为银行对过桥贷款的
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募集资金项目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
可行性论证。
(4)过桥贷款是由银行向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提供的
流动资金贷款,属于
短期融资,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过桥贷款是一种
过渡性的贷款,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主要用于满足
募集资金尚未到位情况下前期所需的资金支出。
管理通知
2021年6月,
广州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
住房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