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纳哥在中世纪起即有负责处理居民日常事务的大会组织,但它并非选举产生,而是由户主组成。1911年的摩
宪法规定
摩纳哥人拥有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第一届摩国民议会(由12人组成)的权力十分有限,如
议长须由
亲王指定。1962年的摩宪法从真正意义上确立了国民议会的地位,即拥有立法和审议预算的职能。
议会职能与选举
(一)议会职能
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
立法权,但制定和修改宪法须经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
表决通过。国民议会还负责
审议和批准
税收和国家
预算。国家对外签约时必须通知国民议会。
亲王在咨询
枢密院意见后,可以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解散后,须在3个月内举行选举。
政府由亲王任命并对其负责。
(二)议会选举
国民议会由24名
议员(原为18名)组成,由直接
普选产生,任期5年。最新一轮选举是2008年2月。
年满18周岁的摩公民有
选举权。年满25周岁的摩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会议员。
(三)议员
议员在任期内享有
言论和投票免责权,例会期间未经
议会许可不得受到
起诉或
逮捕(现行犯罪除外)。
议会内部结构
(一)执行局(Bureau)
执行局确定议会行政部门的组成与运作,保证议会规则的执行,负责管理议会预算等,其成员为议长、副议长各一名,亦可包括一至几名
书记,任期均一年。每年举行第一次例会时,选出新执行局。议长、副议长、书记经过议员秘密投票且在获得绝对多数票后产生。如不能获得绝对多数,则进行第二轮
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得票相同,年长者当选。
议长的职权主要是:主持议事活动,监督议会规则执行,保证议会安全。
议长在不能行使职权或辞职时,副议长代行其职。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
摩无固定政治组织和党派。在议会选举期间,一些
政见相同或相似的人临时组成政治团体参加竞选。国民议会现有3个政治团体:
——摩纳哥公国联盟(Union pour la Principauté,现有15名成员)
——摩纳哥未来国家联盟(Union Nationale pourl’Avenir de Monaco,现有6名成员)
——团结与挑战(Rassemblement & Enjeux,现有3名成员)
(三)常设专门委员会
设4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议案,每个委员会包括至少5名议员,每一位议员至少为一个常设专门委员会成员。此外,可根据某一问题成立特别委员会,或因涉及多个常设专门委员会的问题成立协调委员会。
4个常设专门委员会为:
——立法委员会
——对外关系委员会
(四)辅助机构
总秘书处为国民议会的辅助机构,协助处理有关立法、行政等方面事务。
议会运作
(一)会期
国民议会每年举行2次例会,每次会期不超过3个月。第一次例会为4月第一个工作日,第二次例会为10月第一个工作日。
国民议会视情可举行特别会议。
(二)议程安排
除特殊情况,如政府认为的紧急法案和特别会议外,国民议会议程由其自行决定。
(三)立法程序(基本)
通常,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
议会对外交往
对外交往十分有限。主要活动有:参加国际议会组织会议;出席
欧洲小国议会议长会议(由摩国民议会发起);与
法国、
意大利议会友好小组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