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实问题。随着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
城中村”,面临着转轨变型问题。对村委会如何转为居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什么程序,《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分别对设立、撤销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了明确要求。《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委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实际上涉及村委会的撤销或建制调整,涉及到居委会的设立,理应遵循《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是要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
自然村为单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
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
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
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
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
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如果原“两委”成员任期届满,应依法组织
换届选举,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满,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原“两委”成员既可以继续留任,也可以依法组织选举,带领广大居民积极参与
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