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是
社会诚信的
基石和
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
和谐社会的安排最终取决于政府体制上的安排。建设和谐社会,惠及全体人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形成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
社会资本,诚信机制的逐渐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不懈努力。所以,和谐社会不是几句口号和几篇文章就能实现的,和谐社会也不会凭空而来,也坐等不来。
基本介绍
所谓政府诚信(诚信政府)是以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诚信,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
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主要表现
具体地说政府诚信应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
路线、
方针、
政策、制度措施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稳定连续。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意味着与社会立下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必须得到政府本身的共同遵守,政府才有诚信可言。政策越变化无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任就越弱,政府诚信就越低;政策使用的覆盖面越广,延续的时间越长,政策的诚信度就越高。
(四)政府管理要为社会提供诚信环境。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功能,政府要在其管理职能中,为社会提供诚信环境。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准确及时全面完整的公共信息产品,提供诚信制度保障,构建社会信用基础。
重要意义
三是某些地方政府
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尤其是涉及审批事项时,群众更是苦不堪占。
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自身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
(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诚信的思想和观念,是政府诚信缺失的思想根源。封建思想的遗留和影响,使政府工作人员淡化了对诚信的重视,诚信没有作为执政理念深入政府工作人员的头脑。另外,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腐化堕落,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为了追逐局部甚至自身利益,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抛在了脑后,自然视诚信如粪土。
(二)政府权力过大,职能转变滞后,是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传统计划体制下,需要政府包办一切。政府不仅拥有制定、修改、行使、废除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力,还拥有直接干涉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过去那种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局面已大大改观。但是,由于受制于各种社会因素,致使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政府还握有相当大的权力,尤其是大量的审批权。而事实证明,政府失信现象与政府权力过大、政府职能过多、超出其实际责任能力范围有关系。权力过大,不仅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插手本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情,从而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使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成为可能,而且也意味着他们被赋予了超出其能力的责任,结果必然导致政府陷入诚信危机。
建设途径
政府诚信缺失,降低了
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加了政府的运作成本,阻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形象,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政府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当前应该把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诚信度作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和紧迫任务,认真进行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全面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努力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公共服务需求。要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系统,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等。政府对社会的承诺要适度,不能开空头支票,要切切实实为民众谋福利。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和突出矛盾。要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要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将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难、就业难、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办事难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
第三,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
民主化。要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性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决策。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公众对政府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第四,加强政府诚信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衡量政府是否诚信的重要标准,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必备条件。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第五,大力加强政府政风建设,打造高素质的
公务员队伍。加强和改进政府作风建设是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大力加强政府作风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监督。要推行公共服务承诺制,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连续性的政府信用民意调查,将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任免的依据。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该改进会风、文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惩治和预防腐败。要加大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作风建设力度,做好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在制度上有效地规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在思想上引导和帮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