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
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
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
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
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
劳动教养系统。此后,
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
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
审判机关,以及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
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
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