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是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
案情分析。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1)
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躺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
量刑。
还包括使用的
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认为扎个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诅咒B,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
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
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
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 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
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
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区别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