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校,①(grammar school)西方一种历史悠久的普通学校类型。英国近现代主要中等教育机构。发源于
古代希腊雅典,为私立初等学校,招收7岁~14岁儿童,收取学费;学习简单的读、写、算,读和写,以
荷马的史诗《
伊利亚特》、《
奥德赛》及
赫西俄德的诗篇为主要教材,学习计算常利用手指、卵石制作的计算板、算盘等演算工具;学生可同时进入以学习音乐为主的
弦琴学校。
公元前3世纪起,大量希腊教师及被释奴隶在
罗马充当家庭文法教师或开办
希腊文法学校,招收12岁~16岁儿童,多为贵族阶层子弟,教育内容大致分文学和科学两方面。文学主要学习荷马和其他经典作家的作品,后语法学习渐占重要地位;科学主要学习几何学、算术及部分音乐理论,但在教学中不占重要地位。教师多为来自希腊本土或希腊化地区富有教学经验的文法学家。至公元前1世纪初,希腊文法学校渐为私立中等学校性质的
拉丁文法学校所代替。自1世纪至4世纪,公立拉丁文法学校逐渐遍布罗马帝国的许多城镇,拉丁文法和诗歌的教授较之希腊文占据更主要的地位。富裕家庭的男孩一般12岁~13岁入学,主要学习拉丁文法和希腊语教材,经3年~4年时间达到熟练使用拉丁语和希腊语的程度,以便学习高一级的雄辩术课程。5世纪后罗马帝国衰落,古罗马的拉丁文法学校几乎消失,对拉丁文法的教授则为
教会学校及8世纪
法兰克王国和英格兰等地的
宫廷学校所继承。
中世纪后期的城市商业及医科等学校中亦将拉丁文法列为重要课程。14—17世纪
欧洲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中,拉丁语、希腊语教学再度受到普遍重视,各国均设有此类学校。学校一度流行模仿
西塞罗文体的形式主义,普遍实行体罚。在英国,即称“文法学校”,最早约出现于10世纪,初受教会管辖。17世纪初英国有300余所,以伊顿、哈罗等9所公学最著名。自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并于1635年首创波士顿拉丁文法学校后,亦逐渐成为17、18世纪美国中等学校的主体。18世纪后兼事升学准备和培养牧师、医生、律师、商业金融人员等,修学年限延长为6年~7年,学习拉丁语的古典气息仍浓,但现代语和自然科学的教学亦日益加强。英国1902年的《
巴尔福教育法》授权地方教育当局兴办和资助文法学校,把它作为英国中等教育的主体,增设自然科学课程。1944年《巴特勒法案》将其正式纳入国家学校教育系统,作为儿童11岁通过一次选择性考试所能升入的中等学校之一。课程一般包括古典语(主要是拉丁语)、英国语言和文学、现代外语、自然科学以及音乐美术等,注重学术基础的培养;最后一二年程度更深,以便学生毕业后能通过“普通教育证书”考试,进入大学。1965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第10号通告废除十一岁考试,并大力推行综合中学,文法学校的主体地位随之丧失。香港亦设有同名学校。学生读到中学四年级后便分为文、理、商三类上课,主要为进入高等学校做准备,完成5年课程后参加全港中学会考。这类学校大多设有一年制和二年制的大学预科班。②(The Grammar School)书名。英国教育家布林斯利撰于1612年。用两位教授谈论的形式,批评当时文法学校只重拉丁文教学,忽视本族语、算术及其他科目教学的弊端:对于拉丁文的学习过分注重某一论题或某一名著中语词的字尾变化、字句分析和注释讲解;只要求学生熟记《里利文法》而不求索解;学校上课时间过长,教法不当等。提出三项理由以强调本族语学习:(1)本族语用得最多;(2)本族语的纯正和优美是本民族的荣耀;(3)学校培养的学生大多从事其他职业,而非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原先修习的古典语言对所从事的职业无任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