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是构成旅游的主体,是旅游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没有旅游者,
自然旅游就无法实现。旅游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游客,即从事旅游活动的人们。
在英文里写作“Tourist” 。意思是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但是在统计旅游者的人数时,便出现了一个难题:哪些人算旅游者?哪些人又不算旅游者。比如说,一个人离开居住地到异地观光,
停留时间超过了24小时,这种情况算旅游者,看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另一个人离开了本单位或家宅,在本居住地的城市或郊野游玩了几个小时,当晚又回到了住地。这种情况算不算旅游者?依我们的看法他是旅游者,可是在国际上统计
旅游人数时,又不予以承认。所以,如何划分旅游者和非旅游者,就有一个标准了。
最早的
国际旅游定义是1937年由
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提出的。即“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人”。按照这个标准定义,就摒弃了那些所谓商人、政府公务人员、运动员等也是外国旅游者的看法。因为在这之前,有一些人(如吉尼尔)就认为:一个人“从常住国去另一国家,并在那里呆很短时间,不管是不是去娱乐的,不管在那里花钱不花钱,他或她就是外国旅游者”。因为这种定义,避开了说明旅游目的,也没有讲明“短时间”的含义。此外,也摒弃了那些在国外任职、定居、学习和边界居民落户定居者或
临时过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列为旅游者统计范畴。
国内旅游者是指在本国某目的地旅行超过24h而少于一年的人,其目的是娱乐、度假、运动、商务、会议、学习、探亲访友、健康或宗教。国内
短途旅游者是指基于上述任一目的在
旅游目的地逗留时间不超过24h的人。
1963年在
罗马举行的
联合国旅游和旅行会议提出了“观光者”的定义:“到一个非自己定居的国家观光,目的不是挣钱,这样的人就是观光者。”观光者又可细分为“旅游者”、“
短途旅游者”两大类。
旅游者:即临时观光者,到一个国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以娱乐、保健、学习、
宗教信仰或体育运动等为目的,换言之,为了消磨
闲暇时间、经营、参加会议或探亲等。
联合国的规定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各国基本采用这一标准来统计外国旅游者或其他观光者数目。不过在执行中又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
美国劳工统计局把离开
本州一个晚上为了度假而旅行的人也算进去,但不包括为业务和会议旅行的人。
西班牙1978年接待了外国游客4000万人次,90%来自于欧洲国家,其中不少是当天往返的,也统计进去。
1967年,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1963年的规定又略加改动,把不在一个国家过夜的观光者算作“短途旅游者”或“日间观光者”。1968年官方旅游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联合国1963年的规定,采纳了这样的意见;观光者分成“旅游者”和“短途旅游者”,旅游者在被观光国至少住宿一夜,短途旅游者不住宿。
上述“旅游者”的规定,尽管作了多次调整,许多国际学者仍持有不同的看法。如英国的H·罗宾逊在《旅游地理学》一书中,曾对“旅游者”的定义提出了修正意见。他认为:“旅游者应指这样的人:它从一个地方旅游到另一个地方,许多甚至大多数旅游者是旅行到一个目的地地方,并在那里停留一段时间。”
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
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
港澳同胞,均属旅游者。至于应邀来我国访问、部长以上的代表团成员、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常驻我国专家、新闻记者、留学生、导游、归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出国人员,都不能算是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