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管理是指政府通过规划、
法律、政策,引导市场趋势,建立
市场规则,进而协调、监督、维护
市场秩序,以规范
企业行为,维护
旅游者的
权益,为
旅游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树立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
经营环境。简言之,旅游行业管理就是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协调和规范旅游行业内各经营主体的关系,解决各经营主体无法自行解决的行业性问题,提供各种有效服务,以实现旅游行业利益的最大化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行业管理和
旅游规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都体现了对
旅游经济和旅游市场主体行为的干预,但前者的
管理主体既有政府各职能部门,又包含各类行业性组织(如
行业协会),后者仅仅包含政府机关;前者更强调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培育
旅游市场,对企业的行为进 行引导,以实现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后者则侧重于政府对
市场失灵的补充,以实现产业内的公平竞争,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
旅游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旅游市场主体的规制,可以涉及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质监、环保、物价等,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是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负责。实际上在一些场合,旅游行业管理和
旅游规制常常被看作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的认识。
旅游行业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极强的行业,
旅游业的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使旅游行业管理涉及的面非常广泛,旅游行业管理不仅涉及旅游行业内部,还涉及其他相关行业。
旅游行业管理幅度具有宽泛性特征。旅游活动是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活动,由此旅游行业管理涉及的职能部门广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难度大,在现实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
旅游行业管理具有动态性特征。旅游行业管理是一个动态的
管理,涉及旅游企业运行的全过程。比如,以
旅行社为例,旅游行业管理从许可证的审批、
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年检、投诉处理、不合格企业的处理等,形成了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旅游行业管理具有脆弱性的特征。旅游产业的综合性使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应是一个综合性的
管理,但目前我国旅游主管部门却没有综合部门的
职权,其职权范围仅仅涉及旅行社、饭店、景区等级评定、旅行社准入等旅游核心领域,其他相关领域则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按相关法规和授权各自管理,没有形成大旅游、大市场的格局。这种情况使得旅游行业管理的困难较大,管理基础比较脆弱。
旅游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具有滞后性特征。我国目前旅游行业管理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微观经营行为直接干预过多,行业协会的管理协调职能薄弱,政企不分等现象还较为突出。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逐步发展,应对目前的行业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般来讲,旅游行业管理的对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旅游行业管理对象是指直接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
企业;广义的旅游行业管理对象不仅包括直接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
企业,而且还包括为旅游经营活动服务的社会机构。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来分,狭义的旅游行业管理对象可以分为
旅行社业、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景区业等四大旅游经营行业的企业。广义的旅游行业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上述四大行业,还包括
娱乐业、
旅游商品、旅游信息(通信、新闻媒体等传播机构)、旅游咨询业(诊断、策划、规划、设计、认证等机构)、
旅游教育、
法律服务、
医疗服务等行业的社会机构,下图反映了广义的旅游行业管理对象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