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资本协议》最重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
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2、资产的风险数 。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
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
表外业务应按“
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
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
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3、
资本比率的标准。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
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
核心资本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该协议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
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
1988年资本协议》要求10国集团中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保持不低于8%的
资本充足率,以保证国际银行系统中的资本充足率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避免银行在增加业务的同时而没有足够的资本金作为后盾。
《1988年资本协议》对提高
银行资本充足率、遏制不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协议未能充分认识信用风险减缓措施(比如抵押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