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
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
当期损益的
经营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
资产业务或
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
表外项目也被称为“
或有负债”和“
或有资产”项目,或者叫“或有资产和负债”。
狭义的表外业务指那些未列入
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
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
经营活动。通常把这些经营活动称为
或有资产和
或有负债,它们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应当在
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狭义的表外业务包括:(1)
贷款承诺,这种承诺又可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2)担保;(3)
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互换、期权、
远期合约、
利率上下限等;(4)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代理、
证券包销和分销、
黄金交易;(5)中介服务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
资产托管、各类
保管业务等);(6)其他类业务。
广义的表外业务则除了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
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广义的表外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债务),即狭义的表外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1)信托与咨询服务;(2)支付与结算;(3)代理人服务;(4)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组织、
贷款审批、辛迪加贷款代理等;(5)进出口服务,如
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
保函)、
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
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其联系是:二者都不在商业银行的
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二者有的业务也不都占用银行的资金、银行在当中发挥代理人、被客户委托的身份;收入来源主要是
服务费、
手续费、
管理费等。其区别是:中间业务更多的表现为传统的业务,而且风险较小;表外业务则更多的表现为创新的业务,风险较大,这些业务与表内的业务一般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表内的业务。
“
巴塞尔协议”将
表外融资工具按其风险程度分为5类,并赋予不同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以便将
表外项目转为表内项目,同银行的
资本金大小联系起来。
按照
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把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分为十一类进行管理:
1.表外业务在其特定的可能事项成为现实时,转化为
表内业务,此时,应由表外核算转换到表内核算。例如,开出信用证,在“客户未能按合同付款” 这已特定可能事项出现之前,在
表外科目“开出信用证”、“应付
信用证款项”中核算,一旦“客户未能按合同付款”成为现实,银行向收款人支付合同款项后,就转化到表内,作为
资产业务核算,此时,会计部门需要
销记表外科目,
会计分录为:
2.
表内业务由本来确定的事项转化为需要由不确定事项来证实其发生时,就应转移到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例如,银行卖出其买入的票据:银行
买入票据的时候,在表内买入票据科目或贴现科目核算,当银行将该票据卖出后(未到期),银行的付款责任由本来的确定转变为由“卖出的票据被拒付”这一不确定事项决定,因此,银行应在卖出票据时,销记表内(借有关资金科目,贷买入票据或贴现),同时在表外登记这种不确定的付款责任(借卖出票据或再贴现、转贴现,贷应付卖出票据款),直至票据到期,这种可能不再出现时,才可以销记表外业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
金融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不断发展,
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各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
资产业务所占比重及赢利空间不断缩小。随着表外业务市场的迅速发展,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案件也不断出现,涉案规模不断扩张,因此,其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被监管当局、投资者、管理者所重视。
与国际同业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业务量较小,入关后将面临与众多强大对手争夺国内表外业务市场的严峻形势,国内各商业银行需要在短时间内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