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承诺是商业银行传统的
表外业务,是
保证在借款人需要时向其提供资金贷款的承诺。分为开口信用、
备用承诺、
循环信用以及票据保险。开口信用是银行与借款人达成的非正式协议,银行准备在一定时期内以规定的利率扩大信用额,但该协议不具有
法律效力,银行可以履约,也可以拒绝履约。备用承诺更具有
约束力,但开口信用和备用承诺的承诺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循环信用属于中期贷款承诺,是银行向客户保证资金的借还和在一个展期后再借还,其时间跨度为3到5年。若此期间借款人
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将承担较大风险。票据
保险业务也是一种中期
贷款协议,在这种协议中,银行同意当借款人无法出售其票据时由银行购进。这种承诺,同样承担较大风险。银行在为
借款人承诺时,要依风险大小收取相应的
承诺费。
介绍
1993年12月,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发布修订后的条例H。条例H中认为,承诺是指任何致使一家银行承担以下义务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协定: (1)以贷款或租赁形式提供信用;
(3)参与一项贷款或租赁。
此外,承诺还包括透支便利、
循环信贷安排、住房权益和抵押信用额度以及其他类似交易。从形式上看,贷款承诺是承诺的重要构成内容,透支便利和循环信贷安排等都是其具体表现形式。贷款承诺在
信贷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
竞争性信贷市场上,贷款承诺的存在可以满足借款者未来
不确定性信贷的需要;对承诺方而言,贷款承诺可以使其尽早作出资金安排,并可以通过建立长期
客户关系来最大化其信贷
市场份额。此外,贷款承诺还可以解决
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并减低
交易成本,从而提高
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
种类
贷款承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根据作出承诺的条款和条件等要素,贷款承诺可以有不同的
分类方法:
(1)根据承诺方是否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时撤销承诺,贷款承诺可分为
可撤销贷款承诺和
不可撤销贷款承诺;
(2)根据利率的变动特性可以划分为
固定利率承诺和
变动利率承诺,前者是指承诺方必须以预先确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信用,后者一般根据市场
主导利率(prime rate)加上一个附加率来确定。
(3)根据对贷款金额的使用情况,可分为
定期贷款承诺(Term Load Commitment)、备用承诺(Standby Commitment)和
循环承诺 (Revolving Commitment)。定期贷款承诺是指在承诺期内,借款人只能一次性全部或部分使用银行所承诺之贷款金额;备用承诺是指借款人可多次使用银行所承诺之贷款金额,并且剩余承诺在承诺期内仍然有效;循环承诺是指借款人可在承诺有效期内多次使用银行所承诺之贷款金额,并且可以反复使用偿还的贷款,只要借款人在某一时点所使用的贷款不超过全部承诺即可。
风险
作为一项
信用工具,贷款承诺一般需要承受两方面的
金融风险:
一是
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与潜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直接相关。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几乎全部来自于潜在借款者;
二是
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广泛地与市场条件的不利变化相关,包括利率和汇率等及价格变动风险。但是,对于贷款承诺,只有当其中一方拥有正
市场价值(positive market value)时,才可能出现
违约行为,因为这种价值代表了预期将要发生的损失或现金流出义务。从
经济性质上看,一项贷款承诺具有期权特征。
例如,对于一项美式
固定利率贷款承诺,在不考虑
承诺费的情况下,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期权发行者)作出以
固定利率在未来期间提供贷款的承诺时,如果执行期内
市场利率大于设定利率,承诺
持有者(潜在借款者)将执行此贷款承诺,并获得相当于市场利率与设定利率之差与最大贷款额乘积的收益;如果市场利率小于设定利率,承诺持有者将放弃执行,并采用当期市场利率获取贷款,从而避免相当于市场利率与设定利率之差与最大贷款额乘积的损失。
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诺持有者的收益相当于其因持有贷款承诺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因此,随着
市场利率与设定利率偏离程度的加大,承诺方实际上承担了所有的市场风险(外币贷款时还包括
汇率风险),风险可能是无限的,而收益仅限于收到的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支付的贷款
承诺费。购买贷款的远期
备用承诺在原理上与
固定利率贷款承诺相同,差别主要在于标的转化为
合同价格。
申办
(1)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
(3)由银行调查评估后,经授信审批程序逐级审查同意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
期限
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定
借款合同止,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特点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同客户签订一种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合约,规定在有效期内,银行要按照约定的金额、利率等,随时准备满足客户借款需求,客户向银行
支付承诺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其特点有:
2.不借款也要收取承诺费,一般收取承诺额度的0.25%—0.75%。
(1)办理贷款承诺的优势
客户一旦获得银行的贷款承诺,未来获得可靠现金来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竞争优势也随即增强。
(2)贷款承诺适用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或
技术改造项目,存在
资金缺口,按国家项目审批规定,须由银行对项目资金缺口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
(3)贷款承诺申办手续
①有贷款承诺需求的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
②银行审核、审批客户提供的项目资料;
③向客户出具贷款承诺。
承诺费
定义
贷款承诺费也称为
承担费,是指银行对己承诺贷给顾客而顾客又没有使用的那部分资金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银行已经与客户签订了
贷款意向协议,并为此作好了资金准备,但客户并没有实际从银行贷出这笔资金。承诺费就是对这笔已经做出承诺但没有贷出的款项所收取的费用。承诺费由于是顾客为了取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因此,构成了
贷款价格的一部分。
实例
承诺费是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而对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对贷款人因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承诺费只有在签订合同后才需支付。承诺费从
选择期失效至提交单据为止按承诺日期预付,通常按未提款金额的0.125%-0.5%计收。
假如企业周转信贷额为1000万元,承诺费率为0.4%。2001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500万元,8月1日又借入300万元,如果
年利率为8%,则企业本年度末向银行支付的利息=500×8%+300×8%×5/12=50万元;
承诺费=200×0.4%+300×0.4%×7/12=0.8+0.7=1.5万元。
政策
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的在一定期间内以确定条款和条件向承诺持有者(潜在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承诺。
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根据本身
财务状况,决定将其提供的
软贷款和
硬贷款的承诺费分别降为0%和0.25%。但世行明确表示“这种降低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世行
管理当局今后将每年对是否继续降低
承诺费进行审议,并报世行执董会批准后执行。因此,世行与各借款国的协定中的承诺费仍维持原率,软贷款为0.5%硬贷款为0.75%,世行随时可以通知借款国,将承诺费恢复到法定水平。其次,借款国在
项目执行上必须达到世行满意的程度,对世行所有债务没有拖欠,方能享受降低承诺费的好处。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减轻各世行贷款项目单位交付承诺费的负担,促进项目的如期顺利实施和及时还本付息,从世行九三财年(92和7月1日起)开始,在世行对中国的软硬贷款减收承诺费期间,对按照转贷协议确定的各世行项目债务人(下称债务人)相应有条件地按年返还部分已交的承诺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向各债务人返还部分
承诺费的具体条件为:①债务人在上一世行财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据转贷协议按时向交付本金和息费,以银行收款日期为准,过去结欠款项的债务人,在还清所有欠款,按时还本付息满一年,才能享受返还。②债务人严格执行与世行和财政部签署的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包括按协议规定定期报送“年度使用
贷款计划”、“年度还本、付息、付费计划”、经审计的年度
财务决算”等报表。③被世行宣布为有问题的项目(包括项目执行和财务两方面),和世行暂停支付的项目,不予返还。在项目存在的问题得到纠正后,可从下一个财年开始,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返还,但以前未返还部分不予补偿。经国家各级审计部门发现有
重大问题的,并在限定时间中未作纠正的项目,不予返还。④各
贷款项目的规定执行期内,支付进度基本达到世行
项目评估报告预计的年度支付数。每财年达到其当年预计支付累计数的60%以上者,将返还世行实际免收数的60%;达到80%以上者,返还80%;达到95%以上者,返还100%。
(二)对于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者,将在世行每个财年结束后的60天内,按上述比例一次返还给项目债务人。
(三)与各债务人的转贷协议中关于
承诺费章节将不进行任何修改,各债务人在法律上仍承担按转贷协议向财政部交付承诺费的义务。
(四)返还的承诺费应主要用于和项目本身有关的内容,包括存入专门帐户用于还本付息付费。返还的承诺费不得用于任何消费性开支。
(五)本规定由财政部世行司负责解释。
承诺意向
贷款承诺和贷款意向都是银行在将来拟对客户进行信贷支持的表示,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承诺程度不同:
贷款意向书的涵义是可以为
贷款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贷款承诺则是已经就贷款条件和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阶段不同:
大型建设项目在
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一般需要银行出具
贷款意向书;而在
可行性报告批准阶段则需要银行出具
贷款承诺书。
贷款承诺具有法律
约束力,银行须按
正常贷款的审查程序对贷款作出评估,签定正式的贷款承诺协议;而贷款意向书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内容不同:
贷款承诺内容包括承诺额度、承诺的有效期限、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
贷款条件、及收费事项等,而贷款意向不表示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
费用不同:
意向书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向客户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在客户满足贷款承诺中约定的提款
先决条件情况下,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利率、时间、期限等,满足客户的借款需要。
是指银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一定
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在客户信贷需求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银行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等
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一定
信贷支持的书面文件。
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依法从事
经营活动并经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及
其他经济组织。1.对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客户完成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固定资产项目,由调查评估后,经审查同意提供
固定资产贷款时,可以对外提供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承诺函。
贷款承诺函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同意贷款支持
项目建设的文件,具有一定的
法律效力;2.对客户只提出
固定资产项目建议书(或
建设方案),尚待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经初步同意贷款时,可对外提供固定资产项目
贷款意向书。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有支持意向的文件,不得约定贷款额和责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条件
2.承诺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正式立项,并且已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初步
设计文件),只待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审批的项目;
4.取得涉及
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协议;
5.经营活动正常,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对于新建客户,可不受本条制约。
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