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
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
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
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和
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和
信用合作社等。全国的
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
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
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
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
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
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
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
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
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
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
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
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
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规则
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非
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
复利。
内容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
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
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
美元、
日元、
欧元等。不同的
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
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
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
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
国民经济的
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
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
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
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就失去了
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
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合同范例
借款合同范例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
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保证方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清,如遇
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
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
经营管理,
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
连带责任后,有向
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
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
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
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
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
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
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
失职行为造成
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
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
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违反合同责任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
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
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
1.
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
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欠条或者
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
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
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
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
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变更终止合同
借款合同如何变更终止
遇特殊情况,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一、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二、 借款人死亡、
宣告失踪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
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
抵押物或
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
合同终止。
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的
税目,指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
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
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
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
比例税率和
定额税率。
应税凭证类别 纳税人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立合同人
书据 立据人
账簿 立账簿人
证照 领受人
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
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
纳税单位均应对应
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 金融票--印花税单
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等。 印花税
(2)
产权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
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
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
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
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 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
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
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 印花税征收
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
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
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
申报单位均应
按季只办理税务
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
申报期限和
纳税期限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
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
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
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