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是以现实
占有为要件而对
货币及其所承载、蕴含的价值所拥有的使用、
收益权。依此界定,货币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占有与其价值支配的统一: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使用与处分合一。因此,在货币所有权中无须强调占有和处分的权能。
正如
经济学家所言:人们需要货币,不是需要货币作为特定商品本身,而是需要它作为购买商品的媒介。货币不必以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来表示,而可以用
纸币这样一种符号来表示。4纸币本身虽然是没有什么价值的纸片,但餐馆老板(此处泛指在交易中提供服务或货物而接受纸币作为对价的人)却乐意在提供服务时接受它,因为他相信,未来会有某位第三者愿意接受它来换取其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第四个人、第五个人也是如此。“对餐馆老板和我们社会的其他人来说,你的现金或支票代表了对未来物品与劳务的占有权。”同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货币所有权主要的也并不是体现为对纸质的货币本身(
价值符号的载体)的所有,而是体现为对货币所蕴含的购买力价值的拥有。因此,可以说,货币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权,或者说“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极端即为货币”。
货币本身不是有形的财富(如
土地、
房屋、
机器设备、金银等),但毫无疑问,货币却“是
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成任何商品。”8撇开社会的动荡和经济危机因素,在一个稳定、正常的社会中,我们相信货币可以转换为任何你想要的商品,即货币可以通过购买或投资等行为转变为任何非货币资产。“只要我们约定俗成地相信本身没有价值的纸片能够作为交换媒介被广泛接受,那么这一纸片就可能取代高贵的金银跃居被人人看重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货币是一种有关信用的社会合约和制度。”对法定纸币的讨论不能与信用相割裂,法定纸币的信用是法定的、永久的。”@由于
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并维持其信誉的
法定货币,其价值储藏和
支付手段、交易媒介等功能,是以
国家信用和法律的强制力为基础的,而毫无疑问,国家的信用乃为最可靠的信用。唯有在发生
恶性通货膨胀和严重
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国家信用才会有所动摇。因此,我们可以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法定货币之购买力信用,货币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任何其他财产所有权之交换
媒介信用,远较其他任何信用更为可靠,为最大的、终极的信用。.
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及其变动的规则也具有鲜明的个性。“于一般之物,所有与占有不妨分别成立,但在货币却不然。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法谚有谓“货币属于其占有者”。也即是说,货币之
所有权与货币的占有融为一体,不可两分,这是自货币产生以来亘古不变的规则。此一原则在学界已形成高度共识,并体现在我国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基于此一原则,占有为货币所有权成立的前提和要件,无占有即无货币所有权,因而在货币所有权的权能中,无须再设“
占有权能”一项。
同样基于前述货币本身的特性以及货币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性,货币的使用须以将其交付与他人为前提,而其结果即导致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的丧失和收受货币者取得其所有权,也即是说,对货币的使用即意味着对货币所有权的处分。o因此,货币所有权不像其他实物之所有权一样同时具有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货币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必然是合一的。
因货币的使用而交付货币,将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因此货币的使用、交付行为显然应属处分行为,或者说属于
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是由德国法儒萨维尼所倡,其核心内容就是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
债权行为)相互独立,而且其成立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虽然
物权行为理论至今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学界和立法上的主流意见系采否定态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该理论来说明货币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事实上,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持何种态度,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不问货币占有变动的原因如何,均能导致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却为大家所公认。因此,谓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无因性,应无争议。
货币所有权当然是物权、所有权的一种,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货币所有权原则上也应具有。如货币所有权也具有
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货币之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优先效力(取得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权的权利人,优先于未占有货币的
债权人的权利)。但是,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在其
物权效力方面也是有所反映的,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所有权一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当货币的占有(也就是所有权)丧失后,原所有人不能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也不享有追及权,而只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权利,而此请求权为
债权请求权。曲另外,货币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也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问题。因此,货币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与其他物权相比,是具有较大局限性或受限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