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结婚的是晚婚,即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即是晚婚。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
法定婚龄以上三年结婚的是晚婚,即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23周岁即是晚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
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晚婚对控制
人口数量的作用: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还有利于提高
人口素质。青年时期是长身体、
长知识的时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工作和劳动,为德、智、体的
全面发展奠定牢固基础,以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口素质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优生、
优育的
科学知识,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
婚假、
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
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
根据我国
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法定
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
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
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杭州的一份关于青年交友婚恋
调查报告显示,现代年轻人的结婚年龄之所以比上一辈结婚的年龄要晚,主要是因为寿命增长,
经济基础要求过高,
离婚率上升这三大原因。
这一次的调查包括约3000名单身男女,调查显示,年轻人理想的结婚年龄主要集中在25至30岁及30至35岁这两个年龄段,而家长们则普遍希望子女的结婚年龄在25-30岁之间。
根据调查还了解到,“如果到了结婚的年龄,还找不到适合的另一半,那么是否选择凑合?”百分之四十的人选择不会,百分之三十八的人选择可能会,只有百分之六的人选择应该会。
据分析,更多年轻人乐于接受晚婚,尤其在女性身上体现得更明显,其主要原因在于现代人的
生命周期拉长,晚婚令人容易接受;现代人对婚姻经济基础的要求更高,迫使年轻人推迟自己的结婚年龄;
离婚率上升,未婚青年对未来婚姻的信心有所下降,在选择上更为谨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