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
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假期解读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这是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各地假期
产假
北京:女方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河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共计188天。
山西:女方在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黑龙江: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津贴的补助天数,由原执行的98天增加到158天。
上海: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总计158天。
江苏: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浙江: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男方可以休15天护理假。
安徽: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江西:增加产假90天,共计18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重庆: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青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天,总计188天。
育儿假
北京: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河北: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西: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
黑龙江: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天育儿假。
上海: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浙江: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江苏: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安徽: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西: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湖北:三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重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四川: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青海: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
辽宁: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
河南: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10日育儿假。
天津: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各地规定
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休一年或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五至十天,更为灵活和人性化。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2022年7月,修改后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确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88天产假。根据新版《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外,生育奖励产假由六十天调整到九十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者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23年2月消息,《佛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和生育保险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8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在子女每周岁各享受育儿假10日;同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合法权益,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住房面积、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3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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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