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即真理,哲学术语,是实用主义关于真理的著名命题,由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真正奠基人威廉·詹姆斯首先提出。
来源
“有用即真理”、“
有用即是真理”或“有用就是真理”这是实用主义关于真理的著名命题,由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真正奠基人威廉·詹姆斯首先提出。他认为:“‘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詹姆斯认为,一种观念只要能把新旧经验联系起来,给人带来具体利益和满意的效果就是真理;一种观念是不是
真理,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是看它是否具有效用。
发展
实用主义的另一著名代表、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认为,观念、概念、理论的真理并不在于它们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在于它们是否能有效地充当人们行为的工具。“既然工具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此真假均不是判断的特性。工具往往是有效的或无效的,适当的或不适当的,经济的或浪费的。”“所有概念、学说、系统,不管它们怎样精致,怎样坚实,必须被视为假设……它们是工具。和一切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不在于它们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
我国实用主义者胡适说,真理是“人造出来供人用的,是因为它们大有用处,所以才给它们‘真理’的美名的”。他认为,真理如同粉笔、黑板、茶杯一样,“是人的一种工具”。
对立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最大的特性就是它的客观性。真理是有用的,它赋予实践者信心和力量,指导实践沿正确方向发展。但有用的东西并不一定是真理,如谣言和诡辩对骗子有用,可谣言和诡辩却不是真理。因为,不同的世界观、方法论的人对‘有用”的规定性不同,有用或无用可以因人而异、因阶级而异。判定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惟一的标准就是通过实践检验,看它是否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从实质上讲,“有用即真理”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
“有用即真理”是典型的实用主义真理观.它把真理的本源问题和真理的作用混为一谈,从而否定客观真理,主张主观真理。
“有用就是真理”的要害在于抹煞了真理的客观性, 混淆了真理和谬误的界限, 并会导致真理多元论。按照这种观点, 谎言也可以成为真理, 因为它对骗子是有用的;按照这种观点,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因为不同的理论对于不同的人来说都是有用的;按照这种观点, 某一理论今天对我们有用, 今天它是真理, 明天对我们无用或者有害, 明天它就是谬误。
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代表性观点“有用即真理”是立足于不坚定的唯物论基础上,从真理的主观性角度说明了人的价值观念、心理需要等对真理发生的重大作用。试图通过揭示实用主义真理观的特点,为
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观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真理判断标准
对于真理的判断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
认识论标准与
价值论标准。其中,认识论标准就是“真假标准”,价值论标准就是“对错标准”。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所组成。
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认识,可以有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对与错”及“真与假”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不能正确反映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本来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需要要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将会产生负向价值效应,那么就是错的,反之就是对的。
判断标准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
价值论标准与
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对与错”及“真与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 “错”就意味着“假”,特别是自然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因为任何主观认识只有首先在认识论的角度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减少盲目性,从而表现出正的价值效应。
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两个判断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那些复杂的社会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效应受众多的主观变量和客观变量、内部变量和外部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而且价值效应与各个变量之间往往呈非线性关系,从而使得主观认识的价值效应性与逻辑矛盾性并不成线性的对应关系。某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千里”,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毫厘”,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