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服务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劳动者运用特定的设备和工具,直接满足消费者对
服务产品的需要的劳动。服务劳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服务劳动,把社会的分工与协作都看成彼此提供服务。狭义的服务劳动,同
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和
商业劳动等专业劳动相并列,是
社会分工的产物,因而服务劳动亦称服务业劳动。
服务劳动的特点是,劳动者以其创造的效用直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服务劳动者在创造某种效用的时候,虽然耗费了物质资料和活劳动,但是,①大多不凝结在某种实物上,没有物化的结果。例如,旅店业的劳动者为接待旅客住宿,付出一定的物质消耗和活劳动的消耗,使旅客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但没有留下任何实物。这是典型的服务劳动表现。②一部分服务劳动,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后,物质消耗和活劳动消耗也物化在一定的实物上,但不表现为实物产品的售卖,而表现为一种劳动交换活动。例如,成衣店为顾客加工衣服,走街串巷的木工为顾客制作家具,弹棉花的工人为居民加工被套,等等。
服务劳动这种特性引起了
经济学界对它的性质的争论。从马克思对A.斯密的评论到今天,服务劳动是属于
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人们仍各执一端。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创造
物质产品。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服务劳动为社会提供的效用是特殊的使用价值,是产品,是财富,因而是生产性的。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服务劳动不是物化在实物上的劳动,不能构成
物质财富,也就不能当作
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