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发票规格是241mm×177mm。第一联
发票联(购货单位
付款凭证),第二联
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
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
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
发票联(购货单位
付款凭证),第二联
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
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销售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机打代码”应与“
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
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
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
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统一代码,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并使用
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
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
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
检验单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
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
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
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
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
发票联加盖
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
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
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 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具体程序为:一、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
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二、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三、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