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
经济利益的一种
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
商品交换和
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
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
权钱交易、
权权交易、
权色交易等等。像
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商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值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
权力腐败的原动力或
污染源。
以
新闻界为例,最基本的方式是利用操控
新闻报道权,来达到向报道对象“寻租”的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假借曝光之名威胁、敲诈报道对象;二是为报道对象胡编乱造,大肆吹捧,以换取经济回报。除了赤裸裸的
权钱交易外,还有变相的拉赞助、拉广告、收礼品、到企业兼职、参加企业出钱的旅游活动,等等。
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
寻租理论。为了便于理解,需要说明一系列相关的概念,包括租金、寻租、权力寻租、腐败。
租金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其
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最早,租金就是地租。后来泛指一切稀缺的
生产要素所带来的超额收入。现代研究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
进口配额、生产
许可证发放、
价格管制,乃至特定行业的特殊管制包括对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等等,都可以造成人为的稀缺,从而也会形成超额收入。因此,使用的租金概念就进一步扩大到包括
公共权力对
经济活动干预或管制所形成的超额收益。
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进行寻求这种干预和管制从而获取租金的活动。这被简称为“寻租”。需要指出的是,寻租概念中的租金并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于
公共权力的租金即权力租。因此,寻租可被称为权力寻租。一般来说,传统
经济租的存在及其被获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权力寻租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权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例如,现今各城市对
出租车牌照的
数量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
客观性。而一些地方政府在《
行政许可法》之外,新设立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就属于主动的情况。这种主动形成权力租的活动也被称为
政府设租、创租或造租。
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腐败并不只限于权力寻租。准确地说,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旨在获取权力租的腐败行为。通常,这种腐败行为属于贿赂。如果行贿方是
利益集团或企业,就是
商业贿赂;如果只是一些特殊的个人,就是一般的贿赂。但如果两个村民因邻里纠纷打官司,其中一方贿赂法官(主动与被动都无关)以谋求偏袒,就不能算作
寻租行为,尽管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腐败。
需要说明的是,中纪委、
监察部正在开展的纠风专项行动所针对的“权力寻租”行为,范围可能限定在经济领域,也可能超出经济领域。因为从惩治腐败的效果来看,任何学究式、书生式的限定,客观上都会起到某些负面效果。反腐败机构的行动应当针对所有的腐败形式。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寻租是一种纯粹的财富
转移活动或
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所以,即使从经济维度来看,也不应鼓励这种活动,而必须进行制止。更严重的是,这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通常意味着社会强势集团对
弱势群体的掠夺,因此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
利益分配的矛盾。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已成为
社会发展的
不稳定因素。另外,寻租活动客观上对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会造成破坏。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权力
寻租行为进行治理。
对于治理寻租腐败的基本建议有:一、实行“
小政府”模式,政府要尽量减少或取缔不必要的对
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二、对于必不可少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要透明化或市场化。
我国所实施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同时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大量的不必要的
行政审批事项被清理、取消了;其次,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了较为严格的
过程管理和
责任追究制。
当然,
寻租理论的对策建议都属于制度预防或源头治理之策。事实上,政府有效的监督、惩治权力寻租活动,也许是更为直接的对策。此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项纠风行动,同时兼备了事后打击和事先预防的监督功能,只要认真执行,应当会取得一定的效果。
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
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
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
权权交易、
权色交易等等。像
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
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
权力腐败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