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
北宋官吏
李定(1028—1087),北宋大臣。字资深,扬州(今属江苏)人。少受学于王安石。进士及第后,历定远尉、秀州判官。熙宁初,赞助变法,以集贤校理检正中书吏房,直舍人院,同判太常寺。熙宁八年(1075),出知明州。元丰初,为同知谏院、知制诰,权御史中丞,劾苏轼《湖州谢上表》等诗文攻击时政,怨谤君父,逮轼赴御史台问狱。宋哲宗时,司马光执政,新法人士先後被贬,知青州,移江宁府, 谪居滁州元祐二年卒。
史载
李定,字资深,扬州人。少受学于王安石。登进士第,为定远尉、秀州判官。熙宁二年,孙觉荐之,召至京师,谒谏官李常,常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是事,君勿为此言。”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安石大喜,谓曰:“君且得见,盍为上道之。”立荐对。神宗问青苗事,其对如曩言,于是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听。命定知谏院,宰相言前无选人除谏官之比,遂拜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封还制书,皆罢去。
御史陈荐疏:“定顷为泾县主簿,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尝以父年老,求归侍养,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辩言,实不知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养解官。曾公亮谓定当追行服,安石力主之,改为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并论安石,章六七上,安石又白罢两人,定亦不自安,蕲解职,以集贤校理、检正中书吏房、直舍人院同判太常寺。八年,加集贤殿修撰、知明州。
元丰初,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为御史中丞。劾苏轼《湖州谢上表》,擿其语以为侮慢。因论轼自熙宁以来,作为文章,怨谤君父,交通戚里。逮赴台狱穷治,当会赦,论不已,窜之黄州。方定自鞫轼狱,势不可回。一日,于崇政殿门外语同列曰:“苏轼乃奇才也。”俱不敢对。
请复六案纠察之职,并诸路监司皆得钩考,从之。彗出东方,求直言,太史谓有兵变,帝命宦者视卫士饮食。定言一饭不足市恩,适起小人之心,乃止。或议废明堂祀,帝以访定。定曰:“三岁一郊或明堂,祖宗以来,未之有改。谁为此言,愿治其妄。”帝曰:“听卿言足矣。”迁翰林学士。坐论府界养马事失实,罢知河阳,留守南京,召为户部侍郎。哲宗立,以龙图阁学士知青州,移江宁府。言者争暴其前过,又谪居滁州。元祐二年,卒。
评价
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赀。得任子,先及兄息。死之日,诸子皆布衣。徒以附王安石骤得美官,又陷苏轼于罪,是以公论恶之,而不孝之名遂著。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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