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圈
河南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满圈,男,汉族,河南省荥阳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正厅级),一级高级检察官。
人物经历
李满圈,男,研究生学历。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历任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1948年03月生,河南荥阳人;中共党员,1994. 03任副厅级;
2004年11月被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明确为正厅长级。
2008年1月担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9年担任中共河南省委第三巡视组组长;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省民促会)常务副会长
任免信息
2002年7月,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任命李满圈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4年11月,拟作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级)人选;
2008年3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免去李满圈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8年1月24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李满圈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重要活动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郑州代表团的代表们认真审议了省长郭庚茂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李满圈代表就缓解市区交通压力提出建议,一是在上班高峰期,政府部门公务用车为民让路; 二是在空间上让路,政府机关办公地点尽量向市中心以外区域搬迁
李满圈(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 大家对郑州的交通拥堵问题意见比较大,我有一个观点,就是为百姓让路。建议从空间上给老百姓让让路。第一个建议是从时间上让路,错半个小时上下班,第二个是省直行政机关向东移,移到中牟附近,会议设施要往北移,移到黄河迎宾馆附近。将来郑州市要成为一个1000万人口的大城市,如果还在这个圈子里出行,交通拥堵的问题永远也解决不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李满圈等莅临我市深入陕县龙飞生物有限公司、二仙坡果品基地等处,调研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市委副书记、市长赵海燕,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键,市政府秘书长李宝洲等陪同调研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满圈介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在修改《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时,专门对“地沟油”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还规定,废弃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废弃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以保存备查。
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李满圈代表建议,“两院”进一步通过网络技术推进司法公正;全面总结有关案件教训,推进司法公正;在搞好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河南司法文化建设。
2007年10月和2008年4月,我省由监察厅王流章厅长、省商务厅戴松军副厅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李满圈副主任委员带队分两批赴加拿大进行了考察。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15日讯 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报道: 第四届全国检察长论坛11月9日在洛阳市举行,与会的百余名代表围绕“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规范发展” 的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在检察日报社社长张本才主持下,省院副检察长李满圈、洛阳市委副书记常振义先后致开幕词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省反贪局局长李满圈围绕“探讨反贪纵横,解读中国预防”的主题,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领导干部作专题辅导报告。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璋主持报告会,李满圈从中国古代反贪拾零、当代国际反贪文化掠影和中国当代反贪机制探讨等几个方面生动详细地阐述了我国当代反贪的现状 和反腐倡廉的形势。
学术成果
《中国宪政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改革探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李满圈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其中的审判监督,学者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审判监督没有理论依据;司法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由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审判监督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在我国,“一府两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各有关国家机关都出现过扩大自身权力的行为或倾向。仅仅有体现对权力制衡法律制度还是不够的,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它们进行有机的整合,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其有机配置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我国的审判权只有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下运作,才符合宪法精神,才能体现人民主权和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原则。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解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问题,否定了司法机关在中国只有法院一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要把主权在民和以权制权相融合,避其所短,取其所长,即普通程序仍保留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并将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构进行相应改造。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裁判权的配置上,人民法院集定罪权和量刑权、胜负决定权和权利义务确定权于一身。众所周知,权力如果不受制约,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在法院充分享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情况下,仍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应包含对审判权的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李满圈同志长期从事司法工作,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经过长达四年的思考、论证,撰写了凝结其心血的长文——《中国宪政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改革探索》。文章通过与美国审判监督的模式进行对比,对我国宪政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审判监督的改革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观点。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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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经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