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
社会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
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
经济组织,更不是
行政组织。
国民政府时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当于一个
农村基层组织“甲”。现今
台湾地区类似的编组为“邻”,属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编组、农村地区村的行政编组。
“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
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
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全国多数地区均在原来的人民公社时期的
生产大队所辖的“
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多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
自然村落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不脱离生产,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
组长没有工资,一般给予少量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当地的
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为参照,在经济发达地区每月补贴约为50~200元,其他地区年补贴约为5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