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提出全市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研究提出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市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应用推广。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
(七)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市政府对相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十)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市和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负责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预算和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府投资类专项资金、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三)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负责审核土地储备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市与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区、县(市)统筹能力。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科学标准、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组织实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2.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承担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计与统计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及时共享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
目标责任制。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党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运行分析处(挂政策研究室牌子)。承担财政资金运行相关数据收集、整理和共享管理工作,运用财政运行相关数据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分析。承担财政运行风险防控和政策效应分析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数据分析工作。承担全市财政数据管理和统计平台推广工作。
(五)总预算局。拟订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
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建议。承担全口径政府预算(含政府债务)及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拟订预算收支政策。研究提出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预决算信息公开。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专项及其他综合性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地方预算处。参与制定市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参与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实施市与区、县(市)财政分配政策。承担市与省、区的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县(市)及市级开发区
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七)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承担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工作。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统计监测全口径债务信息。
(八)税政处。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国家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拟订宏观经济调控财税政策,提出全市税收政策建议。承担地方税体系建设和退税政策的财政税政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税式支出统计分析和财政管理的重要减免退税事项审核申报。负责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重点事项等调查。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承担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
(九)预算执行局。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推进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专户管理和其它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工作。组织汇编全市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承担市本级库款管理及资金调度工作。承担市本级
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存放工作。承担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公款存放相关管理制度,拟订财政国库业务标准。建设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指导区、县(市)预算执行工作。
(十)国库支付处。承担市级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参与建立市级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承担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工作。承担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生成和下达工作。承担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工作。承担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和内外部对账工作。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承担向预算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工作。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支付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承担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的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级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处(挂国有土地财务监管处牌子)。拟订“收支两条线”有关制度。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管理、收缴监管及公共支付平台应用推广工作。承担财政票据制度建设、行政监管及业务办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彩票资金监管。承担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参与住房、物价改革政策制定。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指导实施。承担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参与拟订相关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十二)会计处。贯彻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全市会计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开展全市会计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市会计人才培养。承担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
(十三)教科文处。承担市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社科等部门的预决算、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分管部门、单位除政府投资建设类外的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承担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拟订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国有资产年度综合报告。编制行政事业性资产专报。组织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使用、收缴等事项。拟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承担市级企业国有
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代表本级政府对
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市财政局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管理。
(十五)农业处(挂基层财政管理处牌子)。承担市农业农村、林水、供销等部门的预决算、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相关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和市级气象补助经费。承担分管部门、单位除政府投资建设类外的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实施乡村振兴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拟订相关财政支农、专项扶贫政策、支持村级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财政政策。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总全市乡镇财政决算。参与村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提出有关
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六)企业处(挂金融处牌子)。承担经信、商务、金融、投资促进等部门的预决算、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内外贸、发展改革、金融、招商引资等产业发展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各类财政创建示范试点工作。制定公交、燃气等公用企业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并承担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粮油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工作。牵头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工作。承担授权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承担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组织全市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金融等各类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
(十七)社会保障处。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部门的预决算、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分管部门、单位除政府投资建设类外的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市财政安排的
社会保障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承担
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编制和收支管理工作,参与制定
社会保障政策。参与拟订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十八)经济建设处。承担市城乡建设、住保房管、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园林文物等部门的预决算、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分管部门、单位除政府投资建设类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公交优先、城市管理、园林文物、住房改善、环保生态、东西部扶贫协作及相关农村建设等财政政策。
(十九)政府投资处。承担市级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的编制工作。承担市本级部门、单位相关政府投资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论证、审核工作。拟订本市基本建设财政
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及投资控制制度。承担国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政府中长期投资计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二十)行政政法处。承担市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人大、政协、监察、审判、检察等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机关和军警等部门的预决算、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和涉外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参与人才制度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一)财政监督局。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工作,组织拟订财政监督相关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承担重大财税政策等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承担对
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执业质量和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查处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指导区、县(市)的财政监督工作。
(二十二)内控内审处。承担局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政法规、政策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内控风险,编制财政内部控制报告,提出加强财政内部管理的建议。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财政部专员办及各级审计部门联络协调工作。
(二十三)绩效管理处。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共性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指导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编审及绩效自评工作。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承担区、县(市)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和市级部门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专家库及指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四)政府采购监管处。承担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工作,拟定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承担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行为监管和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承担政府采购对外事务。承担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执法执勤(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人员编制
杭州市财政局行政编制20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62名,其中正处长级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级3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杭州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谢宁:党组成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获奖荣誉
2021年6月28日,中共杭州市委表彰杭州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为“杭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