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牵头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推动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开展对在杭金融机构的评价激励和新设立金融机构申请政策兑现的审核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营造优良的金融业发展环境。
(四)牵头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工作。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改制与重组,培育新的本土金融机构,协调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国内外合作;牵头开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审核、协调监管和年度评价等工作;指导中心镇金融体系建设的推进工作。
(五)牵头协调地方性金融稳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性金融维稳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市金融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取缔、打击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工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督促落实地方金融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六)负责指导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和报会工作;协调企业上市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工作;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参与对证券类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信誉评价工作。
(七)牵头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负责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指导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推动高新区企业进入国家“新三板”挂牌交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