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护伞
依靠核武器拥有国的核战斗力来获得安全保障
核保护伞是依靠核武器拥有国的核战斗力来获得安全保障。最早构思由美国提出。日本韩国依靠美国的“核保护伞”获得保护。
概念提出
核保护伞最早是指美国为维护“和平”以及保护与自己有重大利益关系(如英国、日本)或者出于政治利益而对某无核国家或者是有限核国家提供“核保护”。简而言之,就是美国利用自己强大的军事实力,以及庞大的核武器库存给上述国家提供一个挺直腰杆的工具,使这些国家在无形中拥有了强大的报复力量,在战争中更“从容”,也可以以此向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核保护伞”政策是美国向其盟国作出的一种承诺,即盟国在遭受核攻击或者即将面临核攻击危险的情况下,美国将使用自己的核武器对发起进攻或具有进攻意图的国家进行报复
世界情况
北约状况
北约各国处于美英法三国的核保护伞之下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中有三个核武器国家:美国英国法国。这三个国家分别于1945年、1952年和1960年进行了第一次原子弹实验。接受北约或美国核保护的无核国家包括北约中的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土耳其、阿尔巴尼亚马其顿、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等国家,加上接受美国核保护的日本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
1949年4月4日,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因此,缔约国同意如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之行使,应单独并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视为必要之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或数国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这就是美、英、法向北约内部的无核国家提供核保护伞的法律依据。随着冷战后北约数次东扩,核保护伞也就延伸到过去苏联控制下的中东欧国家,甚至包括了曾是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波罗的海三国。美国在一些北约盟国部署了核武器。
美国状况
在冷战时代,美国“核保护伞”覆盖的国家都是其“铁杆”盟国,如北约国家、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冷战后,美国的“核保护伞”并未解体,依然是美国与盟友维持盟约关系的重要基石,并有进一步延伸的趋势。
美国在亚太地区的联盟体系呈现出“轮轴-辐条”状态,即美国分别与各国形成双边或三边的军事联盟。美国借助这些联盟,先后向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韩国、日本提供了核保护伞。
美韩核保护伞
美国自朝鲜战争于1953年结束后一直向韩国提供了核保护伞。美国自1978年以后每年都通过韩美防长会谈共同声明重申对韩国提供核伞保护。
《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8月8日在汉城草签,10月1日在华盛顿正式签订;1954年11月17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该条约规定缔约任何一方认为一方的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外来的武装进攻的威胁时,应进行共同磋商,并将单独或联合地以自助和互助的办法,保持并发展适当方法以制止武装进攻;双方认为在太平洋地区对缔约任何一方如今或以后各自行政控制下的领土的进攻,都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它们将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危险;韩国给予美国在其领土以内及其周围部署陆空海军部队的权利。
1958年到1991年,美国根据该条约在韩国领土上部署了核武器。
1991年12月31日,朝韩双方代表在板门店草签了《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
1992年2月19日,《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正式生效。宣言的具体内容包括:朝韩不试验、不制造、不生产、不接受、不拥有、不储藏、不部署、不使用核武器;朝韩和平利用核能;朝韩不拥有核再处理设施和铀浓缩设施。 此后,美国没有在韩国领土上继续部署核武器,但保持了对韩国的核保护伞,即“延伸核威慑”。
美日核保护伞
1960年《美日安保条约》签署,第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这是美国对日本提供核保护伞的法律依据。
1965年1月12日,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对访美的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表示:“日本不必持有核武器。因为美国有了。如果日本为了防卫而有核遏制的必要的话,美国将履行承诺为其提供。”据认为,这是日美首脑之间首次明确提出“核保护伞”。
1967年12月,时任日本首相佐藤荣作在国会演说中正式提出“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的“无核三原则”。
1971年11月,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使“无核三原则”成为日本政府关于核武器的基本政策。
2009年7月18日上午日美两国外交与国防部门局长级安全保障磋商会议在东京召开。双方决定就美国向日本提供“核保护伞”等问题进行定期磋商。双方在磋商中确认,朝鲜的核开发和导弹开发对日美两国在安保上构成了威胁,其行为无法容忍。美国已着手研究应对朝鲜核与导弹威胁的新对策,并正同日韩就包括“核保护伞”在内的美国的威慑力深入磋商。
直到2013年,安倍晋三首相仍称遵守无核三原则。但是,无核三原则并不妨碍日本继续接受美国的核保护伞。
美菲核保护伞
菲律宾曾是美国的殖民地,二战后独立,但仍受美国控制。1951年8月30日,《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签订,规定缔约任何一方遭到“武装进攻”时,缔约双方进行协商,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美澳新核保护伞
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国于1951年9月1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澳新美安全条约》,条约中规定,缔约国中任何一国受到“威胁”时,应“共同进行协商”;缔约国中任何一国受到“武装攻击”时,应共同行动。该条约于1952年4月29日生效。
1984年新西兰工党执政后,奉行反核政策。1985年美曾两次提出拟在澳新美联合军事演习后派一艘军舰访新,但又不按新方要求申明该舰是否有核装置,新方拒绝了美舰访新要求。1987年6月,新议会通过《新西兰无核区、裁军和军控法案》,禁止核装备和核动力军舰进入新港口,美遂将新从盟国地位降为“友好国家”,中止同新的一切防务合作和高层往来。自此,澳新美联盟名存实亡。
俄罗斯状况
俄罗斯通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提供核保护伞
集安组织成立于2002年5月,由1992年签署的《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演变而来,该组织现有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个成员国,俄罗斯据此向后六国提供核保护伞。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曾加入条约,后退出。乌兹别克斯坦曾在1999年退出该组织,后于2006年再次加入,2012年又退出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9 21:37
目录
概述
概念提出
世界情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