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戈委员会”是1971年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根据《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二款,制定向未参加该条约的无核国家出口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控制条件和程序。该委员会制定了核出口控制“触发清单”,规定出口清单项目须接受
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该委员会现有39个成员国,每年在维也纳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讨论核出口控制政策及“触发清单”的修改问题。1997年10月16日,中国正式加入桑戈委员会,积极参加了桑戈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成立于1971年,以其第一任主席瑞士人C.桑戈博士的名字命名。桑戈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二款,制定向未参加该条约的无核国家出口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控制条件和程序。主要出口控制机制是“触发清单”(简称“清单”),意即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清单”上的控制项目,将“触发”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清单”由备忘录A和备忘录B组成。备忘录A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规定,列出了“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的定义,同时规定了“触发”保障监督的数量和时限,即:在12个月以内向某一国出口特种可裂变材料50有效克以上,天然铀500千克以上,贫化铀或钍1000千克以上将触发保障监督。备忘录B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对“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种可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置的设备和材料”作出界定,列出了七类设备和材料:①反应堆及其所用设备。②反应堆所用非核材料。③后处理厂及为此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④燃料元件制造厂及为此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⑤铀同位素分离厂及为此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⑥重水、氘和氘化物生产厂及为此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⑦用于制造燃料元件和分离铀同位素的铀和钚的转化厂以及为此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2000年增加的项目)。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清单上的项目时,无核武器国家必须保证:进口的材料,以及从这些材料中产生的或通过其使用产生的特种可裂变材料,不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这些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及转让设备和非核材料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不得向其他无核武器国家再转让进口的核材料或核设备,除非接受国同意进口项目接受同样的保障监督。截至2016年9月,桑戈委员会有39个成员国。每年在维也纳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讨论核出口控制政策及“触发清单”的修改问题。1997年10月16日,中国正式加入桑戈委员会,参加了该委员会的各项活动。